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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涉企矛盾纠纷集中排查化解专项活动的通知
索引号: 002652299/2018-109936 发布机构: 青田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18-07-09 09:21:24
 青司〔201818

 


关于开展涉企矛盾纠纷集中排查化解专项活动的通知

 

各司法所,乡、镇、街道、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

为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的作用,助推我县打造最佳营商环境工作,按照《浙江省司法厅打造最佳营商环境法律服务专项行动方案》的工作要求,决定在全县开展为期一年的涉企矛盾纠纷集中排查化解专项活动。

一、深刻认识开展涉企矛盾纠纷集中排查化解专项活动的重要意义。

当前,营商环境日益成为难以复制的竞争力和显性生产力,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是激发全社会创造力和发展力的一个重要着力点。近年来,我们积极拓展人民调解服务领域,定期开展相关行业领域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为营造良好经济发展环境作出了贡献。但应当看到,当前企业在生产经营、劳资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矛盾纠纷多发,化解纠纷能力弱,影响了企业健康发展。因此,发挥人民调解优势,开展涉企矛盾纠纷集中排查化解专项活动,及时有效化解企业矛盾纠纷,降低企业经营和维权成本,是贯彻落实打造最佳营商环境的具体举措,是满足企业法律服务需求的主动作为,是推进人民调解服务提档升级的现实需要。 各调委会要认真落实 《浙江省司法厅打造最佳营商环境法律服务专项行动方案》关于实施企业矛盾纠纷化解行动的工作部署,以党委政府满意,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立足预防、重在化解、积极作为,扎实组织开展涉企矛盾纠纷集中排查化解活动,努力为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保障,有效推动人民调解助力打造最佳营商环境。

二、主动作为,有效落实集中排查化解的各项工作措施,各调委会要认真履职尽责,主动担当,积极作为,有效化解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矛盾纠纷,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1.深入开展涉企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排查工作。充分利用人民调解组织遍布城乡基层、工作触角遍及各个行业领域的优势,坚持普遍排查和重点排查相结合,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相结合,开展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排查工作。确保排查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重点排查企业知识产权、拖欠工资、工伤事故、企业裁员、破产倒闭以及企业扩大生产涉及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境保护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对于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要在稳定事态的基础上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或通报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做好疏导化解工作。

2.扎实做好涉企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对排查出的涉企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 要逐一进行登记并加强与企业有效联系沟通,充分利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等平台优势和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等资源优势,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全力化解涉企特别是涉中小企业矛盾纠纷。对于案情简单、影响不大、涉及面不广的不安定因素,就地直接调处,努力将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研究制定调解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化解。对于影响企业生产经营、长期未得到有效解决的纠纷,协调各有关部门集中攻坚化解。对于涉众人数较多,牵扯层面较广,存在较大隐患的矛盾纠纷,要重点关注,密切跟踪掌握动态,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及时将掌握的情况反映给党委政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联动调处。要健全完善定期情况报送制度,按月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涉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和分析建议报告。

3.有效做好涉企矛盾纠纷预防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触角广、信息灵的优势,对于矛盾纠纷频发、易发的重点地区和企业,进行定期走访和调查,并做好走访调查记录。坚持企业需求原则,组织专业人民调解团队,通过开设法律讲堂或建立微信群等方式向企业管理者和职工宣讲企业生产经营、劳资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租赁合同等相关法律政策。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采集汇聚涉企矛盾纠纷数据,分析研判纠纷发生的特点规律,研究制定针对性预防措施,并及时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提出可行性的工作建议,最大限度地预防涉企矛盾纠纷发生和激化。

三、明确职责,确保排查化解专项活动取得实效。

1.打造良好营商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列入议事日程,摆上重要位置,集中精力抓好落实。要把专项活动开展情况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

2.加强汇报宣传。要及时总结推广新经验、新做法,适时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活动开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效,注重通过报纸、微博、微信等多种媒介宣传人民调解助力涉企矛盾纠纷化解的特色亮点工作,进一步扩大人民调解社会影响力,进一步赢得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关心、重视和支持,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认真总结涉企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活动的开展情况,积极向“之江法云”推送亮点工作信息。要将每季度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材料(主要做法、工作成效和工作建议)于季度末月25日前上报司法局基层科。

 

 

 

青田县司法局

2018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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