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田县城乡危旧房治理改造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田县城乡危旧房治理改造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已于2018年7月17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答:因《青田县城乡危旧房治理改造实施细则》(青政办发〔2017〕46号)对一级控制区内危旧房拆后重建的审批相关事项不明确,规划、国土部门审批没有政策依据,需对该实施细则作补充规定。旨在强力推进我县城乡危旧房的治理改造,顺利完成上级政府部署的工作任务,有效改善部分居民的居住条件和解除安全隐患。
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答:(一)《青田县私人建房审批管理办法》没有明确一级控制区内原拆原建的建房资格、土地面积及审批等相关事项。别墅小区华侨私人建房、中国石化丽水青田石油支公司的附属用房也不能按照《青田县私人建房审批管理办法》审批相关规定执行。
(二)若按原拆原建,没有改变原土地出让条件(即没有改变出让位置、出让土地面积、出让建筑面积、出让用途、出让年限),无须补缴土地出让金。经反复请示市国土局,国土部门无须再次供地。
三、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对一级控制区内使用集体土地的私人建房,经鉴定为D级危房且符合《青田县城乡危旧房治理改造实施细则》(青政办发〔2017〕46号)原拆原建条件的,按原址、原土地取得方式和使用年限、原合法建筑面积、原合法建筑高度改建。拆后重建程序参照《青田县私人建房审批管理办法》中第二十条相关规定执行。在原址上重建的建筑面积与建筑占地面积不大于原建筑面积与原建筑占地面积。
(二)对一级控制区内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私人建房、商品房、公建和产业用房等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经鉴定为D级危房且符合青田县城乡危旧房治理改造实施细则》(青政办发〔2017〕46号)原拆原建条件的,按原址、原使用年限、原合法地上建筑面积、原合法建筑高度进行重建,拆后重建按以下规定处理:
1.原土地取得方式为划拨的,拆后重建后可以按原划拨方式办理,也可在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在重新办理不动产权证时,土地取得方式变为出让。出让年限按最高土地出让年限扣减原土地使用年限计算。
2.按现产权证中的产权人确定拆后重建的对象,乡镇(街道)不再进行资格审查。
3.在原址上拆后重建的土地面积、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原拆除的土地面积、地上建筑面积。经安全评估并经批准后,在原土地面积内可新建地下空间(地下空间高度不超过3米),不计容积率。新建地下空间在将来征收时不计安置面积。
(三)经业主提出申请,村(社区)、乡镇(街道)核查,县房征部门审核年度征收计划情况后,由县规划部门受理,征求县国土部门意见后(其中涉及划拨改出让的,经县国土部门报县政府批准后,办理土地出让相关手续),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完成建设后业主申请重新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建成年份按实际建成时间记载。
四、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解读机关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0578-65012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