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浙江省青田经济开发区、青田千峡小镇、青田石雕小镇“区域环评+环境标准”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青田经济开发区“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青田千峡小镇“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青田石雕小镇“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青田经济开发区“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思想,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57号)和《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落实“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切实加强环评管理的通知》(浙环发〔2017〕34号)文件精神,结合青田实际,制定浙江省青田经济开发区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积极围绕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以及“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推行以“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模式实现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并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改革有效解决当前存在的部门审批等待时间长、中介服务质量低等问题,切实提高审批管理效能,为实体经济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确保环境质量底线原则。根据区域规划环评结论作为项目环境准入的判断依据。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环保执法与公众监督、舆论监督、司法监督联动。确保青田县整体环境质量进一步提高。
(二)实现审批服务高效原则。通过简化审批环节和优化审批流程,实现“最多跑一次”或“零跑”,实行环评承诺备案管理,落实企业投资的自主权,提高审批效率,加快项目落地。
(三)实行分类审批监管原则。制定区域规划环评范围内工业企业环评审批负面清单,重污染、高环境风险的项目列入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内的项目环评不得简化,在事中事后监管上列为重点管理对象,确保环境风险可控。
三、实施范围
浙江省青田经济开发区一区十园共19.23平方公里,包括温溪工业园(含温东、沙埠、横溪、高岗-港头等工业区)、山口工业园(含大安石雕工业区和秋炉石雕展销区)、油竹工业园(含田步垟、东赤、徐岙、雅林等工业区)、船寮工业园(含赤岩、戈溪、白岸等工业区)、东源工业园(含项山宫-项村、五星、平桥、年底垟、红光等工业区)、高湖工业园(含东三、徐岸、桐川等工业区)、黄垟工业园(含石平川、外黄垟等工矿区)、海口工业园(含南岸、高沙等工业区)、祯埠工业园(含岭下、小河坑、陈篆等工业区)、腊口工业园(含石塔、武埠、北坑-大坑-腊溪等工业区)。
四、改革内容
(一)免办环评手续。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外的建设项目,除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较大的新兴产业外,无需履行环评手续。
(二)降低环评等级。对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外且符合准入环境标准的项目,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可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可以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三)精简环评内容。
1.简化评价内容。根据区域规划环评的审查意见和结论清单的要求,项目环评可与规划环评共享环境质量现状、污染源调查等资料,简化相应评价内容。
2.简化公众参与形式。项目环评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环节,可以将原有的2次公示内容合并成1次,不再开展公众调查。
3.简化总量管理。对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不再需要出具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平衡意见;对需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削减平衡意见。对未取得或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平衡意见的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4.取消前置要求。剥离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内容以及依法由其他部门负责的事项。对环评与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水土保持方案等实施并联审批。不再要求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作为环评文件附件,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环保部门备案。对有危险废物处置、废水纳管等要求的,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落实相关协议;对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四)承诺备案管理。对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和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外且符合准入环境标准的由报告表降级为登记表的项目(本属登记表的项目可网上备案),实行承诺备案管理,由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承诺后,自行公开承诺书和环评登记表等相关信息,在项目开工前向环保部门备案,环保部门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五)创新环保“三同时”管理。建立环评、环保“三同时”和排污许可衔接的管理机制,完善环保竣工验收制度。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对照环评及批复文件或承诺备案的要求,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第三方编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并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对环保设施进行验收,形成书面报告报环保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五、工作重点
(一) 编制区域规划环评。按照技术规范要求编制浙江省青田经济开发区区域规划环评,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落实生态保护红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质量底线要求,制定环境准入条件清单等。提出直观、针对性强、可操作的管理清单,作为支撑规划科学决策实施的重要依据和项目环境准入的强制约束。
(二) 制定开发区区域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开发区可结合区域环境质量控制、污染减排目标、区域规划环评结论清单和审查意见要求等,细化完善本区域环评审批负面清单。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内的项目,依法实行环评审批,不得降低环评等级。
(三)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或承诺备案后即纳入环境监管范围,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方案,全面加强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监管。加大对承诺备案项目的抽查力度,对不按承诺落实环保措施、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责令停止建设、停产整治直至关闭;同时,将其纳入社会信用记录并公开曝光,失信企业不再享受改革政策。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开发区、经信局、环保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统筹协调改革工作。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支持性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环保、属地乡镇(街道)、经信等部门对企业承诺的环保措施、能评等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三)加强中介机构考核。加强对区域内从事环评中介机构和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对其经营规范性、服务质量和执业信用等情况进行考核,建立中介机构信用评价体系,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对其管理的规范性、服务质量和执业信用等情况进行评定。对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评文件、检测结论失实的,进行约谈与通报,纳入社会信用记录并公开曝光。
(四)健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机制。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环发〔2015〕178号)有关要求,对于规划环评没有完成相应工作任务、不能为项目环评提供指导和约束的,或规划在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或是规划环评结论与审查意见未得到有效落实的,不得简化规划所包含项目环评的工作内容,甚至降低评价类别。
(五)加大政策学习宣贯力度。通过各种途径多种方式扩大政策宣传面,提高企业层面政策知晓度,提高政策落地实效。同时加强宣传与培训,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主体意识与诚信意识。
附件:浙江省青田经济开发区“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审批(不降级)负面清单
附件
浙江省青田经济开发区“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审批(不降级)负面清单
(1)环评审批权限在丽水市环保局及以上环保部门的项目;
(2)有化学合成反应的石化、化工、医药项目;
(3)含电镀、酸洗、磷化、发黑、铝氧化、电泳、热浸锌、有机溶剂清洗等工序项目;使用油性漆超过1吨/年或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超过0.5吨/年的项目;
(4)制革、造纸、电池、(有硫化、密炼工序的)橡胶制品、金属冶炼项目,含湿法印花、染色(印染)、水洗工艺项目;
(5)水泥、石灰、石膏、陶瓷、玻璃制造业、砖瓦烧制业;
(6)电力、热力供应,污水、危险废物及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处理项目;
(7)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或使用项目;
(8)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电磁类项目和核技术利用项目;
(9)其它重污染高耗能高环境风险项目。
青田千峡小镇“区域环评+环境标准”
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最多跑一次”的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5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为指引,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目标,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切实加强千峡小镇区域规划宏观管理,制定区域环境标准,编制区域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实现社会、经济、生态效益并收。
二、基本原则
(一)确保“三线”基本原则。牢固树立生态发展理念,坚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基本原则。
(二)实现高效审批服务原则。实行审批负面清单制,对负面清单外项目,报告书简化为报告表,报告表简化为登记表备案。促进投资积极性,加快项目落地进度,激发企业市场活力,高效服务企业发展。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原则。放管结合,优化源头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将高环境风险的项目列入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内的项目环评不得简化,在事中事后监管上列为重点管理,确保环境风险可控。
三、实施范围
青田千峡小镇的规划区域(3平方公里),以及周边为千峡小镇配套的基础设施、景点等项目。
四、改革措施
(一)免办环评手续。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外的建设项目,除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较大的新兴产业外,无需履行环评手续。
(二)网上在线备案。对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在网上自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直接办理备案手续,实现“零跑”。
(三)精简环评内容。简化项目环评内容,避免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相重复。对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外且符合准入环境标准的项目,报告书简化为报告表,报告表简化为登记表备案。公众参与环节,将原要求的2次公示内容合并成1次,不再开展公众调查。
(四)取消互为前置。对环评与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水土保持方案等由“串联式”前置审批转为“并联”审批。
(五)承诺备案管理。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外且符合准入环境标准的由报告表降级为登记表的项目(本属登记表的项目可网上备案),实行承诺备案管理,由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承诺后,自行公开承诺书和环评登记表等相关信息,在项目开工前向环保部门备案,环保部门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五、工作重点
(一)编制区域规划环评。按规范编制区域规划环评,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落实资源利用上线、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优化区域定位和布局,制定生态空间清单、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清单、环境准入条件清单。
(二)制定区域统一的项目准入环境标准。根据区域规划环评结论清单,制定统一的项目准入环境标准,作为项目环境准入的判断依据。准入标准主要为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清单和大气、水、声等环境质量标准。行业准入标准主要为各类行业准入要求和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等。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信息公开,企业将环评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环保部门对备案项目,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制定严格的事中事后监管方案。建立抽查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按照一定比例对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备案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对擅自简化环评内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严厉处罚;不按承诺落实环保措施、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责令停止建设、停产整治直至关闭;同时,将其纳入社会信用记录并公开曝光,失信企业不再享受改革政策。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科学管理。北山镇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千峡湖管理处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及北山镇做好规划区内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环境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建设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千峡湖管理处牵头组织规划及区域规划环评的编制,制定适合区域发展特点的项目准入环境标准,敦促改革方案的落地实施,按照网格划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环评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的内容及真实性负责,按要求自行开展环保“三同时”工作。环评中介机构对环评结论终身负责。
(二)强化中介机构考核。强化对环评机构、环境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考核,对其经营规范性、服务质量和执业信用等情况进行考核,对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评文件、检测结论失实的,进行约谈或通报批评,纳入社会信用记录并公开曝光。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依法追究连带责任。
(三)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多层次、多途径加强改革政策宣传,落实精准招商、招好商,加大符合准入的旅游配套项目的招商,提高旅游影响力的同时带动区域经济生态发展。
附件:青田千峡小镇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负面清单
附件
青田千峡小镇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负面清单
(1)环评审批权限在丽水市及以上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
(2)《青田县环境功能区划》中所列的二、三类工业项目;
(3)《青田县环境功能区划》中所列的除手工制作或单纯分装的其他食品制造、无电镀或喷漆工艺和机加工的工艺品制造外的一类工业项目;
(4)垃圾焚烧、餐厨垃圾处置、生活垃圾中转站等环保基础设施项目;
(5)核与辐射项目。
青田石雕小镇“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最多跑一次”的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57号)和《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落实“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切实加强环评管理的通知》(浙环发〔2017〕34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在切实加强区域规划环评宏观管理的同时,制定区域统一的项目准入环境标准,编制区域环评审批负面清单,严控重污染项目环境准入,通过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以“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模式实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改革有效解决当前存在的环评编制时间长、收费高等问题,切实提高环评审批管理效能,为实体经济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确保环境质量底线原则。根据区域规划环评结论清单,制定统一的项目准入环境标准,明确空间管理、总量管控和行业准入管控等相关内容,作为项目环境准入的判断依据。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环保执法与公众监督、舆论监督、司法监督联动,确保区域整体环境质量逐步好转。
(二)实现高效审批服务原则。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简化审批管理,并实行承诺+备案制;简化报告表或登记表环评编制的共性章节,促进企业投资积极性,加快项目落地进度,激发企业生产活力,高效服务企业发展。
(三)实行分类审批监管原则。制定区域规划环评范围内工业企业环评审批负面清单,重污染、高环境风险的项目列入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内的项目环评不得简化,在事中事后监管上列为重点管理,确保环境风险可控。
三、实施范围
实施范围:山口镇镇区范围,并向西南拓展至四都港沿线区域,面积约3.3平方公里。
四、改革内容
根据《青田石雕小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以下改革。
(一)免于环评手续。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外的建设项目,除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较大的新兴产业外,无需履行环评手续。
(二)网上在线备案。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在线自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办理备案手续。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项目,仍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三)降低环评等级。高质量完成区域规划环评、各类管理清单清晰可行的改革区域,对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外且符合准入环境标准的项目,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可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可以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环评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环节,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四)精简环评内容。
1.简化评价内容。根据区域规划环评的审查意见和结论清单的要求,项目环评可与规划环评共享环境现状、污染源调查等资料,简化相应评价内容。
2.简化公众参与形式。项目环评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环节,可以将原要求的2次公示内容合并成1次,不再开展公众调查。
3.简化总量管理。对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不再需要出具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平衡意见;对需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削减平衡意见。对未取得或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平衡意见的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4.取消前置要求。剥离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内容以及依法由其他部门负责的事项。对环评与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水土保持方案等实施并联审批。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法定保护区域的项目,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不将主管部门意见作为环评审批或备案的前置要求。不再要求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作为环评文件附件,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环保部门备案。对有危险废物处置、废水纳管等要求的,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落实相关协议;对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5.承诺备案管理。对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和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外且符合准入环境标准的项目(环评等级降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除外),实行承诺备案管理,由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承诺后,自行公开承诺书和环评文件等相关信息,在项目开工前向环保部门备案,环保部门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6.创新环保“三同时”管理。建立环评、环保“三同时”和排污许可衔接的管理机制,取消环保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对照环评及批复文件或承诺备案的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五、工作重点
(一)编制区域规划环评。按规范编制区域规划环评,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优化区域定位和布局,制定生态空间清单、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清单、环境准入条件清单,提出直观、针对性强、可操作的管理清单。
(二)制定区域统一的项目准入环境标准。根据区域规划环评结论清单,制定统一的项目准入环境标准,作为项目环境准入的判断依据。环境标准包括空间准入标准、总量准入标准和行业准入标准。空间准入标准主要为环境功能区划明确的分区差别化准入要求,生态空间清单和环境准入条件清单。总量准入标准主要为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清单和大气、水、声等环境质量标准。行业准入标准主要为各类行业准入要求和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等。
(三)制定区域环评审批负面清单。以重污染高耗能高环境风险行业、涉及新增重金属污染排放、国家确定的产能过剩行业、生态环境部审批的项目、核与辐射类项目等,结合区域环境质量控制、污染减排项目要求,以及区域规划环评结论清单和审查意见要求等,编制区域规划范围内工业企业环评审批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内的项目实行环评审批。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信息公开,要求企业将环评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环保部门对备案项目,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制定严格的事中事后监管方案。配齐配足监管执法力量,全面加强项目建设和营运过程的全程监管。建立抽查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按照一定比例对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备案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对擅自简化环评内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严厉处罚;不按承诺落实环保措施、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停厂整治直至报政府关闭;同时,将其纳入不良企业名录并在媒体上曝光,不良企业不再享受改革政策。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青田石雕小镇“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统筹协调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建立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改革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明确责任分工。进一步厘清各部门、机构、企业的责任分工,做到权责清晰,科学管理。青田县山口镇人民政府根据规划环评管理要求和规划调整内容,适时组织规划及区域规划环评的跟踪评价或修编完善,制定适合区域发展特点的项目准入环境标准,敦促改革方案的落地实施,按照网格划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环保局统筹组织和协调改革工作,加大改革方案的培训、指导和宣贯,对项目环评进行简化,并根据上级环保部门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对改革实施方案提出指导性修改完善意见。建设单位对环评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的内容及真实性负责,按要求执行开展环保“三同时”工作。环评中介机构制定生态空间、总量管控、环境准入三张规划环评结论清单,对环评结论终身负责。
(三)加强中介机构考核。强化对环评机构、环境检测机构的评定,对其经营规范性、服务质量和执业信用等情况进行考核,对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评文件、检测结论失实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法予以处罚。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四)加大政策宣贯力度。加强业务和政策理论的学习培训,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政策理论水平,提高服务企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通过各种途径多种方式扩大政策宣传面,提高企业政策知晓度,提高政策落地实效。
附件:青田石雕小镇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不降级)负面清单
附件
青田石雕小镇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不降级)负面清单
(1)环评审批权限在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
(2)热电联产、垃圾焚烧、危险废物集中处理、餐厨垃圾处置、城县污水集中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项目;
(3)涉及新增重金属污染排放项目;
(4)使用煤、重油、秸秆等高污染燃料锅炉的建设项目;
(5)核与辐射项目;
(6)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项目;
(7)其他重污染、高风险、群众反映较强烈及严重影响生态的项目。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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