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字 段 |
具 体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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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分类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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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累积记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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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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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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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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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处罚情况 |
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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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达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外,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接受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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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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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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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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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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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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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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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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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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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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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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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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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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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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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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