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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
索引号: 00265226/2018-58338 发布机构: 青田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 2018-05-30 11:17:16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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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分类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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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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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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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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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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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处罚情况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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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处罚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持有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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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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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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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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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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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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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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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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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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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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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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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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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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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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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说明

具体以案件办理流程为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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