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务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驻青部队、政法系统 >青田县公安局 >行政权力 >行政处罚
首页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
索引号: 00265226/2018-58328 发布机构: 青田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 2018-05-30 11:20:53

序号

 

  

1

事项分类

行政处罚

2

事项名称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

3

实施主体

公安机关

4

对象范围

 

5

设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

6

收费/处罚情况

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7

收费/处罚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8

受理时间

 

9

法定时限

 

10

承诺时限

 

11

受理条件

 

12

所需材料

 

13

办理流程

 

14

办理流程图

 

15

咨询渠道

 

16

受理地点

 

17

受理地址

 

18

网上受理

 

19

网上查询

 

20

监督措施

 

21

事项说明

具体以案件办理流程为准 

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