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及更正原则】
出生日期是客观存在的自然情况,是唯一的,不得更改,只可更正,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实际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方可提出申请,无法提供合法、确凿充分证明材料或无法认定的,不予更正。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一律不予受理。
【所需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的申请;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户口证件;
3、申报更正出生日期登记的证明材料:
①证明真实出生日期的原始出生医学证明;
②出生住院期间病历档案等医学文书;
③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等户口档案;
④干部人事档案或其他能够证明真实出生日期的各种原始依据材料;
【办理流程】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到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登记机关受理,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的,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