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01007550000024821111333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
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 2017年 月 日 实施日期:2017年 月 日
浙江省公安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中国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业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
适用对象: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九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2012版)》
(五)2015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
四、受理机构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五、决定机构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中国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业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可以申请办理普通护照;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换发普通护照:
1、普通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2、普通护照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
3、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地、出生日期发生变化或者面像发生较大变化的;
4、申请人手指伤病痊愈后可以采集指纹的;
5、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认可的其他情形;
(三)普通护照损毁、遗失、被盗的,可以申请补发普通护照。
八、禁止性要求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普通护照: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无法证明身份的;
(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有法定不准出境情形的。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
(三)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近期正面免冠白底40*30mm彩色照片1张;
(四)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的,还应分别提交其相应材料:
1、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在申领、换领、补发期间的申请人,可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武警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
2、申请人未满16周岁的,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还应提交能直接反映监护关系的监护证明材料,如《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等,以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3、申请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或者人民武装警察的,还应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
4、申请人是凭《浙江省居住证》在居住地申请普通护照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还应提交签注在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通过内部数据共享获得的,可免提交);
5、申请人是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还应提交定居国外的有效证明和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信息(通过内部数据共享获得的,可免提交);
6、申请换发护照或护照加注的,还应提交原普通护照。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现场申请;
联系电话: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办公地址: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人递交申请(《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可通过机器、网上、手机APP自助填表;填表时自动获取并打印二代身份证相片的,可免交填表照片;制证电子照片由受理机构免费为申请人采集)——受理(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审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作出批准签发普通护照决定,并将相关数据推送制证部门;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批准签发普通护照决定,制作《不予批准签发出入境证件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制证(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十二、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省内居民申请普通护照,在10个工作日内签发;省外居民申请普通护照,在20日内签发。
符合加急办理普通护照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签发。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发改价格〔2017〕1186号、国家计委、财政部 计价格〔2000〕293号;
收费标准:普通护照160元/证,加注20元/项次。
十五、审批结果
符合申请条件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送达《不予批准签发出入境证件决定书》。
十六、结果送达
根据申请人的选择,由申请人到受理窗口领取或者邮寄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网上咨询: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http://zxts.zjzwfw.gov.cn/wsdt/)。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1-87286318;
网上投诉: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http://zxts.zjzwfw.gov.cn/wsdt/)。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办公时间: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网上查询:浙江政务服务网、掌上110APP。
附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办事流程图
附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请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书写,并在相应选项内打“√”):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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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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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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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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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面免冠半身 彩色照片 大小:40X3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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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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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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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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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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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 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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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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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情况联系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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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护照 |
□首次申领 □补发 □换发 □失效重新申领 □加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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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注内容 □曾用名加注 (曾用名: ) □姓名加注 (姓 名: ) □曾持照加注 (曾持护照号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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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来 港澳 通行 证和 签注 |
□申请通行证: □首次申领 □补发 □换发 □失效重新申领 |
□申请签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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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注 种类 |
团队旅游(L) |
个人旅游(G) |
商务(S) |
探亲(T) |
其他(Q) |
逗留(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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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来 香港 签注 |
□3个月一次□3个月二次 □1年一次 □1年二次 |
□3个月一次□3个月二次□1年一次 □1年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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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一次 □3个月多次 □1年多次 |
□3个月一次 □3个月多次 □1年多次 |
□3个月一次□3个月二次 □3个月多次 |
多次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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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来 澳门 签注 |
□3个月一次□1年一次 |
□3个月一次□1年一次 |
□3个月一次 □3个月多次 □1年多次 |
□3个月一次 □3个月多次 □1年多次 |
□3个月一次□3个月二次□3个月多次 |
多次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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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探亲类 签注填写 |
港澳亲属姓名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港澳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旅行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与申请人关系_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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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来 台湾 通行 证和 签注 |
□申请通行证: □首次申领 □补发 □换发 □失效重新申领 |
□申请签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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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由和签注种类: □团队旅游(□6个月一次 □多次有效) □探亲(□6个月一次 □多次有效) □商 务(□6个月一次 □多次有效) □应邀(□6个月一次 □多次有效) □个人旅游 □定居 □学习 □乘务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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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证 方式 |
□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 □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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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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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收件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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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意见或委托他人办证 |
本人系申请人的_______________,□同意申请人办理出入境证件/□受申请人的委托代为办理出入境证件。
□监护人 / □被委托人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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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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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谨此声明: 此申请表所填内容真实正确无误,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如存在虚假情形,本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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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免登记使用港澳地区自助查验通道声明 |
本人谨此声明: 持证人希望免登记使用港澳地区自助查验通道,同意香港入境事务处、澳门治安警察局在口岸查验工作中读取持证人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中的指纹模板信息。
□持证人 / □监护人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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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以下栏目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填写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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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纹 采 集 情 况 |
采集指位 |
右手:□拇指 □食指 □中指 □环指 □小指 左手:□拇指 □食指 □中指 □环指 □小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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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人签名: 年 月 日 |
复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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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正常采集指纹的原因:□无法采集拇指指纹 □指纹缺失、损坏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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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意见 |
受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
普通护照: □同意 □不同意 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 □同意 □不同意 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 □同意 □不同意
审核人签名或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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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签发 意见 |
普通护照: □同意 □不同意 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 □同意 □不同意 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 □同意 □不同意
审批人签名或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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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监制(监督电话010-66266400)
关于同意_________________
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_____________________出入境管理部门:
_________同志(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填写单位全称)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填写职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我单位同意该人申办:□普通护照 □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香港签注
□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澳门签注 □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组织、人事部门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负责人签名: 公 章
年 月 日
备注:1、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出入境证件须提交此函,如有涂改,本函无效。
2、登记备案单位须在同意办理的出入境证件类型前打“√”,在不同意办理的证件类型前打“×”。
3、本函自开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4、因受理往来港澳和台湾签注申请涉及出入境次数问题,如有关组织人事部门无特别说明,公安机关为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因私事赴港澳台签注时均签发一次出入境有效签注。特别说明:
(请文字说明并加盖公章)
附录3常见错误示例
无
附录4常见问题解答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