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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注册登记服务指南
索引号: 00265226/2018-58367 发布机构: 青田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 2018-05-30 11:32:17

事项编码:许可-00079-000

 

 

 

               

 

 

 

 

 

 

 

 

 

 

                                            

 

非机动车注册登记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 2017               实施日期:2017   

浙江省公安厅

 

非机动车注册登记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

列入省经信委产品公告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非机动车由各地自行立法,具体情况按照各地规定执行)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审批依据

《浙江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四、受理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五、决定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六、数量限制

有数量限制,1辆非机动车只能申请1次。

七、申请条件

列入省经信委产品公告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八、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省经信委产品公告及其相关技术参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系统自动获取,由窗口工作人员打印)或《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更新申请表》原件1份(根据各地实际,采取上门或代办等方式办理);

(二)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自行出具)

(三)车辆来历凭证原件1份;(自行出具)

(四)车辆出厂合格证原件1份;(自行出具)

(五)《残疾人等级证明》原件1份(属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更新的需提交)(自行出具)

(六)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或介绍信原件1份(如代理人申请的需提交)。(自行出具)

十、申请接收

由各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车辆查验;

(二)业务受理;

(三)领取牌证。

十二、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受理后当场办结。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办理结果

非机动车行驶证、号牌。

十六、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或快递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对本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八、咨询途径

由各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由各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由各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由各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附录1  非机动车注册登记流程图


附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以各地实际为准)
附录3常见错误示例


附录4常见问题解答

身份证明是指: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的,可以使用上级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解除抵押登记、注销登记、解除质押备案、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已注销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4.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6.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六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7.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8.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9.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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