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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社会组织应当在每年5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截止2012年8月15日,尚有部分社会组织未向我局申报2011年度检查。现对未参加2011年度年检的社会组织予以公告(名单附后)。未按时年检的民间组织应于2012年8月31日前,前往县民政局提报书面情况说明,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办年检手续,我局将依法做出年检结论。对逾期不整改的单位,我局将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青田县民政局
二零一二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