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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 2018-05-28 16:4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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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

    民政部令第19号《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二、审批权限.

市级社会福利机构设置审批由市民政局负责,区县级及其以下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审批由区县民政局负责,境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审批由区县民政局负责(其中100张床位以上的需报市民政局核准),境外组织或个人采取合资、合作形式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审批由省民政厅办理。

    三、社会福利机构设置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

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是:

1、设立地点在靠近社区、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安全区域内;

2、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平均每张床位不低于2500元)。

四、申请筹办.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主要包括下列内容:①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②所在地区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情况;③拟设福利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④拟设福利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服务科室和床位编制;⑤拟设福利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⑥拟设福利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⑦拟设福利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福利机构的关系和影响;⑧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⑨拟设福利机构的投资预算表。

3、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件和上级部门的委托证明或退离休证、下岗证等);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由金融管理部门出具);

5、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如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凭证等)。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拟办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有权审批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不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同意筹办的批复文书有效期为一年,自批准之日起算,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批复文书自行失效。

五、申请领证.

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批准申办的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未领取证书的不得开业。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2、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3、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4、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2、民政部门签发的同意筹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批复文书;

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4、建设、消防、人防、卫生防疫、审计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书;

5、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6、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

7、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8、科室设置总数,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9、万元以上设备清单;

10、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和行业服务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六、社会福利机构在本机构以外设置的分部,应当作为新设置的福利机构申请设置审批。

七、现已执业的各级各类福利机构,应按规定,向当地有权审批的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办理手续时,除提交前述申请领证所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社会福利机构通过民政部门委托的评审组审核或者评审的合格证书;

2、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批准书;

3、上一年机构工作服务数量、质量、效率和安全保障等各项统计信息资料。

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按社会福利机构基本标准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对现已执业的社会福利机构进行严格审核,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缓发证,以书面形式通知整改:

1、经评审或者审核未达社会福利机构基本标准的,或不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的;

2、登记前一年内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其他重大意外事故的;

3、经业务主管部门调查,机构的服务水平、服务质量等综合评价不合格的。

八、《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有效期限为3年。

有效期限届满前6个月,持证人必须凭原《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及其副本,向有权的民政部门申请换领新证。《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如有遗失,应当及时声明,并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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