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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办事程序
索引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 2018-05-28 16: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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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对象
----收养人符合《收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收养条件;被收养人在丰台地界遗弃的婴儿和儿童;

----二、条件
----1、收养人年满30周岁以上,无子女,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
----2、收养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收养人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出具的本人基本情况、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收养人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被收养人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5、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6、收养人常住地的街道或乡(镇)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7、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8、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9、收养人一寸免冠照片各1张,被收养人二寸免冠照片1张,收养人与被收养合影小三寸二张。

----三、程序
----收养人提出收养申请,持有关证件及证明材料,经收养登记机关调查审核,符合《收养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准予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成立。

----四、审核时限
----受理之日起30日之内(准备材料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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