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务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部门 >青田县民政局 >业务工作 >便民服务
首页
申请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办事程序
索引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 2018-05-28 16:45:07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一、工作对象
----孤儿或孤儿监护人的户口所在地在丰台。

----二、条件
----1、收养人年满30周岁以上,无子女,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
----2、收养人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收养人本人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出具的本人基本情况、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收养人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被收养人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5、收养人常住地的街道或乡(镇)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6、送养人(孤儿的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
----7、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8、其他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9、孤儿生父母死亡 宣告死亡的证明;
----10、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
----11、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得到被收养人的同意;
----12、收养人一寸免冠照片各1张,被收养人二寸免冠照片1张,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合影照片小三寸2张。

----三、程序
----收养人提出收养申请,持有关证件及证明材料,经收养登记机关调查审核,符合《收养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准予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成立。

----四、审核时限
----受理之日起30日之内(准备材料除外)。
 

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