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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办事程序
索引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 2018-05-28 16:4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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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作对象
----收养人符合《收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收养条件。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被收养人生父母户口所在地在丰台区。

----二、条件
----1、收养人年满30周岁以上,无子女,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
----2、收养人、送养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收养人本人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出具的本人基本情况、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收养人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被收养人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5、收养人常住地的街道或乡(镇)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6、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
----7、送养人与常居住地街道或乡(镇)政府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8、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
----9、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得到被收养人的同意;
----10、收养人一寸免冠照片各1张,送养人免冠照片各1张,被收养人免冠照片二寸1张,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合影照片小三寸二张。

----三、程序
----收养人提出收养申请,持有关证件及证明材料,经收养登记机关调查审核,符合《收养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准予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成立。

----四、审核时限
----受理之日起30日之内(准备材料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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