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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索引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 2018-05-28 16:4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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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许可事项        
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二、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三、许可方式
登记
四、申请对象
申请变更事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许可条件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五条
部门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三条
1、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
2、有关部门和单位同意担任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
3、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能与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相关;
4、有关部门和单位须是正式确认的业务主管单位。
六、申请材料
部门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一、十二条
部门制定
1、法定代表团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
2、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3、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4、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担任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5、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正副本。
七、办理期限
收到全部有效文件20日内作出
八、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核准——换证
九、办理地点
县民政局社会事务科,联系电话: 6834073
十、收费标准

十一、许可流程
(1)民办非企业单位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提交有关变更登记材料;
(2)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发给同意变更登记的批准文件,换发《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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