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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变更登记
索引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 2018-05-28 16:4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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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许可事项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变更登记
二、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三、许可方式
登记
四、申请对象
申请变更事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许可条件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十五条
部门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符合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要求,不得违背社会风尚,并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六、申请材料
1、部门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2、部门制定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
2、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事项审查同意文件;
3、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4、变更后的章程(一式三份);
5、章程核准表(一式三份);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七、办理期限
收到全部有效文件20日内作出
八、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九、办理地点
县民政局社会事务科,联系电话: 6834073

十、收费标准

十一、许可流程
(1)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章程规定的程序修改章程;
(2)民办非企业单位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审查章程和变更名称;
(3)民办非企业单位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提交有关变更登记材料;
(4)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发给同意变更登记的批准文件,换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5)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刻制印章、变更银行账户手续,上交旧印章,并将新印章式样和新账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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