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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索引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 2018-05-28 16:4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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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许可事项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二、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三、许可方式
登记
四、申请对象
办理变更事项的社会团体
五、许可条件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十四、二十条
1、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法定代表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六、申请材料
规范性文件:《浙江省社会团体登记业务规程》第十二、十七条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3、理事会通过的会议决议;
4、法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由党政机关副科以上干部兼任的,应提交符合干部管理权限的人事、组织部门批准的文件。
上述文件均需一式三份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同时申报。
七、办理期限
收到全部有效文件20日内作出
八、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登记——换证
九、办理地点
青田县民政局,联系电话:6834073(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十、收费标准

十一、许可流程
(1)社会团体按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产生法定代表人;
(2)社会团体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审查章程和变更法定代表人;
(3)社会团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提交有关变更登记材料;
(4)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发给同意变更登记的批准文件,换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5)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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