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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住所)变更登记
索引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 2018-05-28 16:4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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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许可事项        
社会团体(住所)变更登记
二、许可依据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三、许可方式
登记
四、申请对象
办理变更事项的社会团体
五、许可条件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浙江省社会团体业务登记规程》第三条
1、有独立、固定的住所;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六、申请材料
规范性文件:《浙江省社会团体登记业务规程》第十七条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2、《社会团体法人办公场所证明表》;
上述文件均需一式三份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同时申报
七、办理期限
收到全部有效文件20日内作出
八、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登记——换证
九、办理地点
青田县民政局,联系电话:6834073(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十、收费标准

十一、许可流程
  (1)社会团体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变更住所;
  (2)社会团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提交有关变更登记材料;
  (3)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发给同意变更登记的批准文件,换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4)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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