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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索引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 2018-05-28 16:4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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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许可事项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二、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
三、许可方式
登记
四、申请对象
社会团体
五、许可条件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十四、十六条
1、筹备工作符合要求;
2、章程内容合法完备;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5、申请筹备时无弄虚作假行为;
6、无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材料
《浙江省社会团体登记业务规程》第十二条
1、登记申请书;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3、大会通过的章程和形成的各项决议;
社团秘书长以上领导职务由党政机关副科以上干部兼任的,应提交符合干部管理权限的人事、组织部门批准的文件。
七、办理期限
收到全部有效文件30日内作出
八、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九、办理地点
青田县民政局,联系电话:6834073(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十、收费标准

十一、许可流程
1、当事人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提交有关成立登记材料。
2、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
3、社会团体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4、社会团体办理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手续,并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5、由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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