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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服务细则
索引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 2018-05-28 16:5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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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服务对象

    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

  二、服务内容与标准

    1.拟定全省退伍安置政策法规,检查指导各地落实安置政策,完成当年安置任务。
    2.指导各地做好对当年退役返乡的义务兵、转业士官和复员干部接待工作;对在乡的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来信来访提出的问题,认真解答,做到来信有回音,来访有回答,文明用语,热情待人。
    3.依据现行的安置政策法规,认真做好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的档案材料审查及接收安置工作,做到及时,无差错。
    4.指导和督促各地对需要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和复员干部,及时拟定分配计划和方案,报请当地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做到任务分配合理,实施措施有力,按时落实到位。
    5.拟定全省开发使用农村退伍军人两用人才计划,组织引导各地复退军人服务机构发挥职能作用,为军地两用人才提供服务,使退伍军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6.认真做好外省籍退役士兵在我省安置的审批工作。
    7.了解掌握各地安置工作情况,总结推广退伍安置工作经验。
    8.指导全省复返军人医院建设,为复退军人精神病人和社会病人提供服务。
    9.指导全省军人饮食供应站(接待站)建设,为过往部队新老士兵提供服务。

  三、服务程序和时限

    1.按照国家和省关于"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安置原则,当年回乡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由当地政府组织接待和接收。退伍义务兵回原征集地30天内,持父母户口本、本人退伍证、部队行政介绍信、入伍通知书;转业士官、复员干部接到省军安办的接收通知后60天内,持转业(复员)证和省军安办开具的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当地安置部门报到,办理接收手续。
    2.当年回乡城镇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的就业安置,在回原征集地后三个月内由当地安置部门统一拟定分配计划,报请当地政府审批,凭军安办开具的行政介绍信到接收单位报到。复员干部凭省军安办开具的通知书办理入户、粮食手续,不安排工作。农村义务兵,由当地政府妥善安排其生产、生活。有专长的通过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录用。
    3.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异地安置的,除符合政策规定者外,本省籍的跨市、县(区)安置由原入伍地与接收安置地安置部门商定,外省籍的在回安置地后60天内,由接收单位报省军安办批准。驻穗中央、省直单位需要的退役技术兵,在部队确定退役后60天内由接收安置单位报省军安办审批办理。
    4.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来信来访,各级安置部门按政策法规给予答复,妥善处理。
    5.复退军人精神病员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当地安置部门与复退军人精神病医院联系办理。
    6.军供站(接待站)接待任务,根据当地安置部门或部队驻地军代处计划安排,由军供站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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