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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结婚登记
初 审 受 理 审 查 登 记(发证)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8、当事人须持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 离婚登记
初 审 受 理 审 查 登 记(发证)
受理离婚申请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结婚证;
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当事人须持本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三、 补领结(离)婚登记证
初 审 受 理 审 查 发 证
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持本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