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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部门:
各区、(县)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二、部门职责:
实施本辖区内的婚姻登记工作。依法办理婚姻登记,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登记条例》;
四、登记条件:
1、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
3、双方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及对子女抚养, 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5、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6、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8、离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可靠。
五、当事人应提交的登记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 ;
2、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
3、本人的《结婚证》;
4、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六、登记程序:
提供证件 → 填写《离婚协议书》、《离婚申请书》→ 审查 → 领取《离婚证》。
七、办理时限和办事结果:
1、证件、证明资料齐全、有效的, 当场登记发证。
2、经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 书面告知理由;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1]237号文件的规定,离婚登记工本费:9元/对
九、各区(县)的受理时间、地点、咨询电话、电子邮件等详细信息。
善意提醒:
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