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一、受理部门:
区、(县)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二、部门职责:
实施本辖区内的婚姻登记工作。依法办理婚姻登记,依据婚姻登记档案,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登记条例》;
四、登记条件:
1、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2、当事人双方必须是自愿和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3、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4、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当事人双方必须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6、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的常住户口;
7、结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可靠。
五、当事人应提交的登记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
2、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复婚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六、登记程序:
出示证件 → 填写《申请结婚登记申明书》→审查、颁发《结婚证》。
七、办理时限和办事结果:
证件齐全、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受理、发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书面告知理由。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1]237号文件的规定,结婚登记工本费9元/对。
九、各区(县)市的受理时间、地点、咨询电话、电子邮件等详细信息。
善意提醒:
男女双方需提交大2寸同色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三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