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民政局关于开展 2007年度民办非企业
单位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浙
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展 2007
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 2007年 6月 30日前,经县民政局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
业单位,均须参加本年度年检。
二 三
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依照章
程开展活动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及财务管理等情况。
参加年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
材料: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2007年度);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三)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必要时,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提交
会计师事务所出示的审计报告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四、年检程序和时间要求
(一)2008年 4月 30日前,民办非企业单位向登记管理机
关领取并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2007年度),将年
检材料报送主管单位进行初审。
(二)2008年 5月 31日前,民办非企业单位将业务主管单
位签署初审意见的年检材料报登记管理机关年检
(三)2008年 6月 30日前,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年检结论,
通知年检通过的单位领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五、年检结论
年检结论分“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登记
管理机关在登记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中载明年检结论。
请各民办非企业单位认真回顾本单位一年来各方面的工作
情况,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
会计报表,如实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2007年度),
按时报送年检材料。对逾期未参加年检的单位,我局将根据《民
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
检的予撤销登记并公告。
附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