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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低保对象的行政处罚
索引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 2018-05-28 16:5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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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冒领的城市低保待遇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2.在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及居(家)、村委会,继续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3.不履行应尽义务或者“协议书”中所列条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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