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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低保的审批程序
索引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 2018-05-28 16: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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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家)、村委会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登记,填写《城市低保待遇申请登记表》;采取适当形式,在辖区内对申请家庭进行公示,征求群众意见。
2.对提出申请的家庭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填写《城市低保待遇审批表》,提出具体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3.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核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城市低保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区(市、县)民政局。
4.区(县)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审批,核发城市低保金领取证并进行登记,填写《城市低保金领取(停发)登记表》 在市、区(市、县)福利院、光荣院、敬老院、精神病院集中供养或者治疗的民政对象,由有关民政部门审核,集中办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相关手续。
    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民政部门应当自居(家)、村委会正式受理申请人提出申请(书面申请和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齐备)之日起,30天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在30天内下发“通知单”,向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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