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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索引号: 002652539/2018-109743 发布机构: 青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 2018-04-13 1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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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2018年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8年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


  2018年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省委十四届二次全会精神,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牵引,以制定实施政府“两强三提高”建设行动计划为抓手,加强新一届政府法治建设的谋篇布局,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为全省“两个高水平”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加快“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全面推广“一窗受理、集成服务”,除法律法规对群众和企业办事程序有特别规定的事项外,2018年底前所有民生事项和企业事项实现“一次办结”,其中80%以上开通网上办理,50%以上的民生事项实现“一证通办”。全面推行村(社区)代办制,实现省市县乡村五级“最多跑一次”改革全覆盖。(责任单位: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管理中心,省级有关部门)全面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标准化办事事项和办事指南,建立健全“最多跑一次”政务服务标准体系。(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编办,省级有关部门)持续优化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20版,推广企业投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服务制度,2018年底前实现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全流程最多跑一次、最多100天,力争实现竣工验收前最多跑一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级有关部门)深化“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加快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和企业对标竞价的“标准地”制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级有关部门)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进“证照分离”,统筹推进“多证合一、证照联办”,加快推进工商登记全程电子化,涉企证照由工商部门通办。(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级有关部门)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加快推进浙江网上中介超市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资源体系,完善交换平台和共享平台,实现数据资源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互通共享。(责任单位:省数据管理中心,省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事前管标准、事中管达标、事后管信用的监管体系。全面推广全省统一的“双随机”抽查管理系统,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文化等领域先行建立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按标监管的一次到位机制。(责任单位: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环保厅、省安监局、省文化厅、省法制办,省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编制公布五类主体公共信用信息目录,逐步构建信用监管体系。(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完善“互联网+信访”服务体系,全面建成覆盖全省的政务咨询投诉举报统一平台,有效对接“基层治理四平台”,加快形成运行有效、科学规范、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责任单位:省信访局、省编办)


  二、完善政府立法体制机制,充分发挥立法引领、促进和保障作用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突出政府立法工作重点,按照立法保障中心工作、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要求,深化立法项目前评估,科学编制政府立法工作计划,为“最多跑一次”改革等提供有效制度供给。加强2018年省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制定《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浙江省地方金融管理条例》《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法规案,制定修改《浙江省口岸服务管理办法》《浙江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办法》《浙江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责任单位:省法制办,省级有关部门)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咨询、评估、协调、审议等工作机制,健全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制度,重要立法事项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完善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机制,充分发挥立法基层联系点作用,提高公众参与立法的实效。强化立法顶层设计,增强立法工作的前瞻性,突出立法质量和效用,努力为执行者提供管用的“良法”。严守政府立法权限和范围,加强对设区市政府立法工作的指导。坚持立改废释并重,建立健全规章文件清理长效机制,及时调整与改革要求不相符的规章制度,全面清理2017年底前省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选择1至2个规章开展立法后评估。(责任单位:省法制办,省级有关部门)


  三、健全行政决策机制,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落实《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履行公开征求意见、法制审核、集体讨论、专家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加强法规政策公平竞争审查,强化必经程序刚性约束。(责任单位: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加强公众参与平台建设,推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的民意调查制度。(责任单位:省级有关部门)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责任单位:省法制办,省级有关部门)对照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要求,确定县级以上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和量化标准,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情况记录、归档、评查等机制。(责任单位:省法制办)加大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审查纠错力度,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加强政府法制机构与党委、人大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联动协作,落实府院衔接工作机制。(责任单位:省法制办、省政府办公厅,省级有关部门)严格落实行政机关合同合法性审查和重大合同报备工作,强化行政机关合同规范化管理。(责任单位:省法制办,省级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法规政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和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妇联、省物价局、省法制办)


  四、加强行政执法管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强化执法重心下移,大力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面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深化综合行政执法。(责任单位:省编办、省建设厅、省法制办)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和基本准则。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加强裁量基准动态化管理。(责任单位:省法制办,省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实施情况检查,督促制定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责任单位:省法制办)制定违法建筑拆除、环境治理等标准化流程,确保重大执法事项依法依程序进行。(责任单位:省“三改一拆”办、省“五水共治”办)依法加大对影响或危害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金融安全等方面重点问题的执法力度,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探索重大违法行为联合执法惩戒机制。(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监局、省金融办等省级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在乐清市、长兴县、台州市黄岩区开展行政执法监督规范化建设试点,探索建立常态化、长效化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结果运用。(责任单位:省法制办)适应我省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需要,探索建立更具可操作性的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机制。(责任单位:省法制办)


  五、扎紧依法行政制度笼子,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


  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监察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复议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责任单位: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健全行政和司法衔接机制,支持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依法执行法院生效裁判,强化行政败诉案件分析研判和发现问题的整改规范,按时反馈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责任单位:省法制办,省级有关部门)全面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积极推进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公共资源配置等领域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和回应。切实抓好嘉善县等7个县(市、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级有关部门)建立政务诚信运行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投标、招商引资、政府债务等重点领域的政务诚信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级有关部门)加快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在桐庐县、义乌市、台州市黄岩区开展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创新试点,探索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责任单位:省法制办)充分发挥审计职能作用,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推动领导干部提高依法行政意识。(责任单位:省审计厅)


  六、突出抓重点、补短板、强创新,提升全省法治政府建设整体水平


  落实政府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推进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制度和复议听证、出庭应诉制度,强化关键少数的法治意识。(责任单位:省法制办)深入贯彻“七五”普法规划,加强宪法宣传教育。进一步健全完善普法责任制,推动构建大普法工作格局。(责任单位:省司法厅)抓好新任领导干部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法制办)加强法治教育研究和培训,深入贯彻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全面落实学校法治教育师资、教材等各项要求。(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修订完善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责任单位:省法制办、省政府办公厅、省统计局、省社科院)制定实施县乡法治政府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抓好正反两方面典型,聚焦制约瓶颈,鼓励地方改革创新。(责任单位:省法制办)强化“基层治理四平台”能力建设,落实属地管理,优化全科网络,完善信息系统,健全运行机制。按照重心下移、关口前移、资源下沉的原则,强化基层行政执法力量。加强“基层治理四平台”法制保障,落实与工作任务相匹配的人员力量。(责任单位:省编办,省级有关部门)推动县乡村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全覆盖,全面普及村(社区)法律顾问。(责任单位:省司法厅)坚持强监管与优服务相统一,组织开展企业守法帮扶行动,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法律体检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责任单位:省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推动新时代“枫桥经验”创新和发展,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权威地位,依法分类处理信访投诉事项,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仲裁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责任单位:省综治办、省信访局、省司法厅,省级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自律作用,加强扶持和监管,引导依法参与社会治理,加快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级有关部门)加强全省法治政府建设典型经验复制推广,组织编发政府法制工作创新典型案例。(责任单位:省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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