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广大群众:
您们好!
开展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重要手段。2017年9月,县政府制定印发《青田县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三年行动方案》,明确在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以下简称“农房发证”)。
利农惠农暖民心!青田县开通了农房发证属地办结,2019年底前,广大群众只需到所在乡镇、街道即可申请办理农房登记发证。县政府安排专项基金,统一开展覆盖全县的农房和宅基地权籍调查测量(房屋和土地测量)工作。根据县政府文件规定,在2019年底前申请农房发证,可享受以下优惠:一是农房发证所需的工本费、印花税、权籍调查测量费全部由县政府统一承担。二是经确权登记发证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可根据有关规定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融资贷款。三是2013年4月1日前建成的历史违法建筑,“两违”处罚标准按照相关规定的低档执行。
请广大群众积极配合农房调查测量,在2019年底前申请登记发证。这之后,申请登记发证的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依法登记发证的宅基地使用权及住房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为了您的切身利益,真诚地希望大家积极支持和配合,主动申请登记发证,确保“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三年行动方案”目标任务顺利完成,让您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
青田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3月
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资料清单
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 1986年12月31日前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公示(原件)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权属审核表(原件) | ||
1952年之后颁发的《土地房屋所有权证》(需核实) | ||
1987年1月1日后 | 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原件) | |
超面积补办呈报表(原件) | ||
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预)(原件)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黄本原件)、工程建设许可证(蓝本原件) | ||
村镇规划用地许可证(红本原件) | ||
其他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 ||
必要材料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原件) | |
宗地图(2份)由国土所负责提供 | ||
地籍调查界址确认表(1份)由国土所负责提供 | ||
门牌证明(1份)门牌证或村开具 | ||
房屋测绘报告(1份)由乡镇负责提供 | ||
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1份)、外籍华人护照需翻译件并本人签字确认、单独所有的需提供:单独声明(未婚、丧偶)、共有房产约定书(已婚)。 | ||
婚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本复印件或乡镇出具事实婚姻证明原件) | ||
涉及违法补办 | 青田县私人建房违法建筑补办审批表(原件1份) | |
城建、国土违法处置决定书、发票(复印件1份) | ||
委托办理 | 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 |
委托书(1份) | ||
继承 | 原审批人死亡证明 |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继承情况认定表(或继承公证) | ||
具结保证书(由继承人当场签字,收件人见证签字) | ||
备注:1.用地呈报表、红本、黄蓝本等审批材料如确实无法提供原件,复印件需经原审批机关(城建、国土等)加盖与原件一致确认章。2.不动产权利人申请默认为夫妻共有,坚持要求单方所有的要提交《单独所有声明书》或《共有财产约定书》。 3.原已颁发土地证、房产证的,申请办理不动产证,需收回原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