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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祯埠乡三务公开制度》等3个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265378/2018-89909 发布机构: 祯埠镇 发布时间: 2018-03-19 09:28:06

关于印发《祯埠乡三务公开制度》等3个办法的通知

 

各行政村,乡属各部门:

    《祯埠乡三务公开制度》《祯埠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祯埠乡村级项目实施办法(试行)》已经乡党政班子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田县祯埠乡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6日       

 

 

 

祯埠乡三务公开工作制度

 

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推进村民自治,保障村民群众对村级党务、村务、财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特制定祯埠乡三务公开工作制度。

一、公开内容

(一)党务公开:

    1、党组织年度工作计划、党建责任清单(包括个人)、党员一句话承诺;

    2、党组织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决策;

    3、党组织换届选举情况;

    4、民主评议党员结果;

    5、党组织堡垒指数、党员先锋指数考核结果;

    6、党员联系群众或志愿服务团队情况;

    7、党员发展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吸收为预备党员和转为正式党员的名单;

    8、党员受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结果;

    9、拟推荐上报的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的名单及获得荣誉情况;

10、上级党组织要求公开的事项。

(二)村务公开:

1、实事项目;

2、需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3、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4、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5、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的享受对象、标准和五保供养享受对象;

6、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的其它事项。

(三)财务公开:

1、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和支出、各项资产、各类资源、债权债务、收益分配;

2、对农村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情况、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投资及收益(亏损)情况、集体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情况、“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使用情况;

 3、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二、公开时限

按照公开时间的长短分为长期公开、定期公开、即时公开。

(一)村党组织基本概况、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长期性、稳定性的内容长期公开。

(二)党员教育培训计划、党员先锋指数考评和一般村务、村财务事项等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起码每季度公开一次。

(三)发展党员、党内重大事项、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涉及低保、救灾救济款物发放等动态性、应急性的工作,应根据情况即时公开或每月公开。

三、公开地点

各村办公楼设置公开栏进行张贴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公开程序

(一)提出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实际建立公开目录。每次公开的具体内容由相关责任人提出,并对所提供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审核确定。公开事项的内容、形式、范围、时限等在公开前必须集体审核,特别重大的事项报乡党委审核把关。党务公开由村党组织集体审核后公开。村务公开需经村监会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提交村两委集体审核后公开。财务公开资料经村民主任、(总)支部书记、村监会主任和报账员审核签字后公开,并报乡三资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实施公开。对公开内容及时或定期进行更新,确保公开的时效性。

(四)归档管理。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开档案,并进行规范化管理。

 

祯埠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青农[2010]104号《青田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结合我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人员管理

(一)农村三资日常管理由村报账员负责。

(二)村报账员的任免应由村两委会讨论提出,报乡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三资办”)审核同意,接受乡三资办和村两委会双重领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撤换报账员,村主要干部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报账员。

(三)村报账员应当严格遵守本细则和相关财务制度。

二、资金管理

(一)备用金管理

各村财务库存现金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由村报账员负责保管,办公经费、会议经费、差旅费、交通费等正常开支或临时费用均于备用金中支出,并报乡三资办处审核记账。村报账员负责保管备用金, 负责办理收支结算业务,登记现金日记账及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村报账员变动时应当同时移交备用金,签订备用金移交清册,报乡三资办备案。(备用金数额由各村两委根据实际情况讨论决定,最大数额不得超过5000元。)

(二)账户管理

各村财务统一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实行支票户管理。村经济合作社与其他单位的经济往来,除规定范围内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单笔业务金额超过备用金金额的必须采取转账方式。收入应当及时缴存银行,不得坐支。银行存款明细账由乡三资办核算,并定期核对。

(三)票据管理

1、收入凭证。除法律法规规定收费外,国家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拨款及转移支付资金、土地征用补偿费、各级财政项目资金、补助补贴、村级公益事业筹资、扶贫款及社会捐赠、村级集体的资产、资源发包经营上交款以及结算其他单位或个人与集体经济组织的不涉税经济往来款等各类收入统一开具《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由各村报账员向乡三资办领购使用,一般每次不超过1本。该收据仅限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使用,严禁买卖、转借、伪造、代开和擅自销毁。

2、支出凭证。各村发生支出事项除按规定可使用自制凭证外(如领款单、误工补贴清册等),均须取得正规发票。各村自制凭证用于支付村干部报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误工费、勤杂人员人工报酬和五保户、困难户等优抚对象的补助资金及发放土地征用补偿费、政策性兑现资金等。

3、其他事项按照浙农经发〔2015〕3号文件规定实施。

(四)支出报销管理

1、凡属支出的凭证,必须写明用途并有经手人签名,经过村监会审核、村民主任审批签字(如同意报销、同意支付等),并加盖村委公章,最后由乡三资办人员审核入账。购买货物及材料所使用的收款收据需加盖村监会公章。村民主任经手的票据应由村支部书记审批。达到一定报销金额,需由村支部书记、村民主任联签,村监会主任审核,较大数额需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具体标准由各村村民代表会议根据实际情况讨论决定。

2、发放工资、补贴、抚育款、慰问金、补助款、救灾款及政策处理款时应提供收款人员名单,并由村财务签批人在名单上签字并加盖村委公章,数额超过权限则报联村领导审批。其中工资、补贴、抚育款、慰问金发放标准应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3、村干部因公出差凭车票、住宿发票等票据进行报销,参照乡机关的差旅费标准执行。原则上不得包车、租车,突发性事件、突击性任务等特殊情况除外,但事后需报乡党委审核通过。村主职干部在本乡开会办事不得报销差旅费,村其他干部在本乡开会办事可以报销差旅费,但不可多头领取或报销。

4、村干部报酬补贴名目、享受对象、发放标准,需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已享受财政补贴的村主职干部不允许再领取报酬和误工等补贴,以自然人身份确实参加村内卫生清扫、工程建设等生产劳动的,以点工形式的劳务费可以领取。各村确定一人负责登记村干部误工工日,登记必须写明误工事因、每次误工天数等内容,由村报账员负责汇总登记造册发放,发放标准需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上报乡三资办备案。

5、一律实行零招待,杜绝招待费支出。慰问费必须村级财务制度中有规定、有标准,并由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方可支出。

6、严禁以捐助、赞助、贺礼费等名义向外单位捐款,对本村老人协会的捐款赞助需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严禁以任何形式发放礼品、纪念品、挂历等。

7、按照浙委办[2002]36号文件规定,全面实行村级组织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上一年村集体经营性收入50万元以下,人口在1000人以下、1000至3000人、3000人以上的村,限额分别为1500、2000、2500元。

三、资产管理

(一)村两委及报账员应对集体资产进行清查核实,全面掌握资产状况,明确集体资产权属。固定资产应当明确由专人负责管理。村两委干部换届时,应办理好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任何人不得将本村财产物资占为己有,也不得用本村财产物资作为抵押借款。

(二)凡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设备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对于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下的,但是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宗家具设备、图书等成批物品,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村报账员对固定资产进行记录并报乡三资办备案。

(三)固定资产的购置,应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发展需要,在考虑充分利用原有设备的基础上,从严控制购置。购置固定资产价值超过村审批权限的,应事先由村两委向联村领导提出申请书,并由联村领导审核签字。申请书内容应包括购建该项固定资产的原因、用途、数量及预估金额。

(四)每年年终必须对本村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点结果要报乡三资办备案,同时进行核对。固定资产如有缺少或损失,要查明原因并按规定处理,平时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对账,做到账册相符、账实相符。

四、资源管理

(一)各村分别建立资源登记簿,对集体所有的资源逐项记录。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资源登记簿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四至、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人员)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用途,承包(租赁)费数额,承包(租赁)起止日期和期限等。

(二)各村建设用地收益归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经营、兴办公益事业等,其分配方案应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三资办审核。

(三)村集体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耕地、林地、园地、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等资源承包(租赁)的,其承包(租赁)方案应向全体村民公示,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采取公开竞价或招投标的方式进行。

 

 

 

 

                                             

 

 

 

 

 

 

 

祯埠乡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集体资金使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绩效,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村级以集体自有资金、上级部门划拨的专项扶持资金以及企业或个人出资赞助或捐赠等为资金来源的经济社会发展项目。且项目总投资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村级集体项目。

第三条 村级建设项目应根据行业规程规范要求和政府有关规定,实行村级负责制、项目招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

第四条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策和申报,必须按照五议两公开要求组织实施,坚持民主集中制。在广泛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建议后确定项目实施。

第五条 祯埠乡政府负责政策制定、项目计划编制、统筹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各行政村负责项目申报、实施和组织验收等工作;各行政村对项目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项目前期

第六条 各行政村结合本村实际情况,于每年年底前向祯埠乡报送村级项目建设计划。 

第七条 祯埠乡政府对各行政村申报、审核的项目进行实地查勘预审。 

第八条 祯埠乡政府于每年2月底前参照各村上报项目编制当年村级项目拟建计划。 

第九条 各行政村在年度计划项目上报前,将拟建项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无异议的,及时进行项目申报。项目实施主体要对项目公示情况进行拍照存档。

第十条 各行政村申请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材料:(一)项目申报主体书面申请报告(应载明项目建设目的、名称、地点、内容、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效益评估等内容)。(二)村两委会议研究记录、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公示等相关前期材料。(三)按行业规范要求,需要前置审批或需核准项目前期工作的,应具备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文件。

第十一条 (一)工程预算1万元(含1万元)以下零星项目,由村两委根据实际需要研究实施。(二)工程预算1万元(不含1万元)以上至10万元(不含10万元)项目,村两委研究决定,联村领导审核同意后实施。如需争取上级补助资金。还需报乡政府审核同意立项后方可实施。(三)工程预算10万以上(含10万元)至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村级项目由村两委集体研究提出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党员大会审议同意后,提交村民代表大会同意项目申报,并形成书面决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完成后报乡政府审核同意立项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审查。乡政府根据村级提交的项目申请材料,(一)村自筹资金项目。由联村领导审核同意后实施。(二)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政府补助或村自筹资金联建项目的联村领导和分管领导研究同意立项和申报。(三)原则上超过5万的村级项目(包括全额补助和村自筹资金联建)都要经过乡班子会研究同意立项、上报和实施。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村级项目预算:工程项目预算10万元以上需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预算;工程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不编制。

第十四条 项目发包方式:(一)单项合同预算价在10万元(不含10万)以下的,可由村两委集体研究,自行组织采购,并组织签订施工合同,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有施工经验的个人进行施工。(二)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含10万)元以上的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可由县小额零星工程施工实行定点采购施工方承建或组织招投标确定施工方,并组织签订施工合同。其他情形要承包给个人施工的项目,村两委研究后,向乡政府书面请示同意后方可实施。(三)财政拨款资金补助项目,如有相关文件规定其招投标方式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合同签订。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规范性合同文本,认真填写合同主要条款,包括工程量、单价、项目总投资额及工程款支付方式。实行招投标的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合同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需经联村领导和分管领导审核后签订,合同签订后3工作日内报乡政府“三资”管理办公室备案(还应包括项目立项会议记录、公示照片、上级文件等前期材料)。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与质量管理。村级项目实施前联村领导组织村两委研究建立村级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小组,负责村级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重大建设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公司负责工程的质量安全的监督和管理。村级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小组成员包括联村领导、驻村干部、村两委主要干部及其他成员,成员需在村委公示栏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项目变更。村级项目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工程项目。对确实需要施工变更的(变更总额未超过预算价20%),由村、施工单位等提出变更方案,经联村领导确认后方可实施;对较大的变更事项,需报乡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按要求编制竣工验收资料后,由联村领导牵头、召开分管领导、村两委干部、施工单位、监督小组成员、驻村干部等参加的工程竣工验收会议,按照工程施工规范要求等进行竣工验收,并做好工程验收记录,填写工程竣工验收单、工程验收记录和竣工验收单做为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验收完毕后,除日常维护费及零星修理费用外,不再支付任何款项。

第十九条 项目结算。村级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实施主体(施工方)需要编制工程结算书;10万元(不含10万)以下的,由村级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小组、两委主要干部、驻村干部、联村领导和分管领导签字确认;10万元(含10万)以上的工程结算书由村两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由村两委主要干部、驻村干部、联村领导、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并对结算结果在村三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结算公示)。公示期为5天,同时做好工程资料的收集归档。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管理。村级项目资金原则上结算确认后一次性支付。村级项目结算确认后,召开两委会研究同意支付。工程款结算时应向乡三资管理人员提供相应结算资料(村两委研究记录、承包合同、工程结算单及相应票据、中标书、公示情况照片、项目前后对比照等相关凭证)。

第五章  项目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主体要自觉接受祯埠乡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在项目管理中遇到本办法未列内容,按照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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