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青田县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的若干
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青田县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的若干意见》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青田县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加大精准扶贫工作力度,促进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根据《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工作促进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实施意见》(丽委办发〔2017〕7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范围与对象
列入浙江省扶贫信息管理系统库内低收入农户,包含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以下简称低保边缘户)和扶贫办认定的其他扶贫建档立卡对象(以下简称其他经济困难户)。
二、扶持内容
政策实施涉及技能培训、产业发展、金融信贷、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一)积极促进低收入农户就业帮扶
1.开展低收入农户技能培训。全面推行低收入农户“一户一技能”培训工作。依托农民广播学校、农民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等平台,有针对性对低收入农户开展实用技术和服务技能免费培训。年满16周岁的低收入农户和生活能自理的残疾人,参加石雕学徒培训每人每月补助生活费300元;属于低收入农户残疾人的,每月补助生活费500元,具体按照县残联相关规程执行。
2.利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充分利用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低收入农户和残疾人劳动力就业。各乡镇(街道)、村在实施绿化、美化、洁化、道路维护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在农业技术推广、动物防疫、森林防火、计生服务等专业技术岗位上予以优先安排录用。
3.鼓励低收入农户出国就业。充分发挥侨乡资源优势,带动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出国就业。对年满18周岁至45周岁,且有一定劳动能力的低收入农户,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后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培训证书,并持有大使馆签证出国就业的低收入农户劳动力予以一次性补助8000元。
(二)扶持低收入农户创业致富
1.鼓励低收入农户发展特色产业。鼓励低收入农户因户制宜,发展风险小、有针对性的“短、平、快”特色产业增收项目。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项目类别 | 产业项目 | 产业规模 | 补助标准 |
养殖类 | 稻鱼共生 | 按照“五统一”标准种植2亩以上(含2亩) | 500元/亩 |
牛养殖 | 2头以上(含2只) | 700元/头 | |
羊养殖 | 5只以上(含5只) | 200元/只 | |
兔养殖 | 10只以上(含10只) | 30元/只 | |
鸡、鸭、鹅养殖 | 30只以上(含30只) | 鸡、鸭20元/只,鹅40元/只 | |
蜜蜂养殖 | 2箱以上(含2箱) | 200元/箱 | |
种植类 | 浙贝母、金银花等中药材种植 | 2亩以上(含2亩) | 700元/亩 |
茶叶种植 | 2亩以上(含2亩) | 新种植800元/亩,抚育400元/亩(每3年补助一次) | |
杨梅、桃、葡萄、梨子等水果种植 | 2亩以上(含2亩) | 新种植500元/亩,抚育250元/亩(每3年补助一次) | |
油茶等木本油料种植 | 2亩以上(含2亩) | 新种植1000元/亩,抚育500元/亩(每3年补助一次) | |
香菇、黑木耳等菌类种植 | 2000棒以上(含2000棒) | 0.5元/棒 |
注:低收入农户发展多种产业的,可以累计补助,每户最高补助不超过3000元,已经享受过政府财政资金补助的同类项目不予重复补助。
2.鼓励低收入农户发展农家乐(侨家乐)、来料加工、电子商务经济。对新开并正常经营农家乐(侨家乐)、电子商务的低收入农户或者低收入农户来料加工经纪人,经核定符合标准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对将闲置房屋租赁给他人用于经营农家乐(侨家乐)或者电子商务的低收入农户,凭租赁合同、农家乐(侨家乐)评定证书、电子商务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对于低收入农户参与来料加工产业发展,每年月加工费超过300元的月份在3个月以上的,达标月份奖励150元/月。
3.积极引导低收入农户股份合作增收。对已建立村级资金互助会的村内低收入农户,以自愿入股的方式,采取“一比一”进行配资入股,每户配资不超过1000元;对有意愿参加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低收入农户,根据土地、林地等资产入股比例予以一次性补助,每户最高补助不超过2000元。
4.实行低收入农户产业贷款贴息政策。对低收入农户产业发展贷款5万元以下(含5万元),低收入农户家庭大学生创业贷款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根据低收入农户发展生产经营周期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按照贷款额度3%年利率予以贴息补助。
(三)完善社会保障帮扶
1.深入推进“商业保险助推扶贫”工作。通过政府出资,为低收入农户提供农村小额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政策性农房保险等保障性保险,增强抵御风险能力,防范因病或意外事故致贫返贫风险;为有发展意愿、发展能力和可行性项目的低收入农户提供扶贫贷款保证保险和扶贫贷款项目补充保险,进一步增强低收入农户的“造血”功能和自我发展能力。
2.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政策。对低收入农户中的重病患者、60岁以上老人和未成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属于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的,其个人出资部分由县医疗救助资金解决;属于其他经济困难户的,其个人出资部分由县扶贫资金解决。具体按照县民政部门相关规程执行。
(四)完善社会救助帮扶
1.医疗救助。低保户家庭成员住院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按70%进行救助;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住院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按60%进行救助。其他经济困难户家庭成员住院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按50%进行救助。具体按照县民政部门相关规程执行。
2.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低收入农户家庭残疾人可以享受每月低保标准30%的残疾人生活补贴。
3.临时救助。低收入农户家庭突遇不测、因病因灾陷入困境的,一次性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适当增加,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4.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按照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发放;已经享受低保金的,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与低保救助金的差额,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
三、资金筹措
低收入农户补助资金有原渠道的,按原渠道执行。其余资金由县财政局、扶贫办、民政局、残联等相关部门通过向上级争取或整合其他资金予以解决。
四、其他事项
(一)健立监督检查机制。县纪委、财政、审计、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各司其职,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政策落实、项目实施等情况,确保扶贫政策落实到位。
(二)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做到扶贫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移用。县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做好扶贫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确保扶贫资金精准有效使用。
(三)强化工作责任落实。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项目实施、验收和资金拨付、台账建立等工作,强化责任落实,对弄虚作假、工作不力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