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2018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点经营许可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青田县2018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点经营许可实施方案》已于2018年1月24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答:为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规范我县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5号)《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管危化〔2011〕78号)《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266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的通告》和《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旺季、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青安监〔2018〕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二、工作目标、原则
答:工作目标是: 巩固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成果。原则是:
1、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2、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3、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按照先规划后布点和总量控制、保障安全的原则合理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网点,防止零售网点布设过度集中。布设零售网点的规划和方式,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
4、《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旺季、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控制季节性零售店(点)的数量,达不到《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的,一律不予许可。
二、布点规划及证书有效期限
2018年春节期间青田县城区域规划设置3个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点,分别在以下3个辖区内设置:鹤城街道办事处1个;瓯南街道办事处1个;油竹街道办事处1个。证书有效期:2018年2月9日至2018年2月21日(农历2017年腊月二十四至农历2018年正月初六,共13天)。
三、申请条件
1、申请单位持有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位于鹤城街道、瓯南街道、油竹街道有效的营业执照(主要负责人需与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一致),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管人员经过安全培训合格。
2、符合上述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布点规划。
3、实行专店或临时专用板房销售,经营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4、不得设置在与居住场所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不应布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桥下及涵洞、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当布置在两层建筑物内时,其正上方不应有人员活动场所,上下层之间不应有楼梯和洞口;当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不应有门窗和洞口。
5、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部应将产品堆放区和销售柜台分区布置,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严禁作为其他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的人员进出入通道。
6、在醒目位置应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设置禁止烟火等安全警示标识。
7、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采用搭棚形式设置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毫米的密实砖墙,或者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其他密实墙。
8、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顾客进出的门洞宽不应小于1.5米,搬运产品进出的门洞宽不宜小于1.2米。
9、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上空禁止1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线路跨越。
10、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敷设;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采用非防爆型电器时,电器应与产品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
1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严禁有明火,不应有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通过,禁止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采暖宜选用水暖,且产品与采暖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30厘米。
1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配备至少两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
13、严禁人员在经营场所内居住。
四、办证程序和申报材料
(一)确定经营资格程序
1. 申请者到县安监局审批科(塔山路109号三楼)办理申请后,工作人员对申请单位申报点进行初审,经现场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如无符合条件的申报点,将取消销售网点。
2.抽签,经现场审查后,如符合条件的点超过销售网点数,将组织报名者进行抽签,若报名者在抽签时间未到场,视为放弃,因特殊情况需委托他人抽签的,须出示委托书和双方身份证件(抽签时间另行确定)。
3.取得经营资格的报名者,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原件1份,A4纸);
(2)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原件1份,A4纸);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A4纸);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A4纸);
(5)零售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临时活动板房需提供合法性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A4纸);
(6)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目录清单(复印件1份,A4纸)
注:以上复印件均需核对原件,逾期未提交申请材料的,视为放弃经营资格。
五、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答:该文件的发布日期是2018年1月24日,施行日期是2018年1月24日。为更快落实2018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点经营许可实施方案,故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