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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田县城区实施差别化停车收费的通知
索引号: 002652192/2018-08443 发布机构: 青发改 发布时间: 2018-12-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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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全体市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定价目录》、《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服〔2011408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浙价服〔2014167号)规定及省市治堵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为机动车提供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差别化收费是指针对不同性质、区域、类别、时段的停车按不同的计费方式,实行累增递进式收费政策。

二、停车区域类型划分。

(一)道路停车泊位

1.一类区域范围为:鹤城路、临江路、圣旨街、宝幢街、龙东路、校场路、马鞍山路、伯温路、江南大道、秦观路、书院路、太鹤路及爱丽斯特小区、百川润城小区周边道路。

 2.二类区域为县城内除一类区域范围以外的区域。

(二)停车场

1.一类区域范围为:鹤城路、临江路沿线停车场。

2.二类区域为县城内除一类区域范围以外的区域。

三、停车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

(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1、辖区内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

2、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收费;

3、公立医院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收费。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1、体育场馆配套停车场;

2、交通场站停车场。

(三)除政府定价和指导价外的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针对不同性质、区域、类型、时段、对象的机动车停放,实施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停车收费按照中心城区高于边缘城区、城市道路高于停车场的原则制定,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所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五、完善停车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一)实行政府定价的道路停车泊位和停车场,根据所处区域和类型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制定基准价,在上浮不超过50%,下浮幅度不限的范围内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收费,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信的原则,根据经营成本和供求状况自主确定,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六、下列情况免收停车费:

1.未经县政府批准收费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2.进入经县政府批准收费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收费及交通场站停车场、公立医院、体育场馆配套停车场停车,免费停放15分钟(含15分钟);

3. 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辆等。

七、出入口在一类区域与二类区域道路划分沿线上,按一类区域停车场标准收费。

八、经营者应依法申办有关证照,取得合法经营资格;负责停车场所设施的维修、保养、更新,保持停车场所交通标志、标线的清晰和完整;维护停车场所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

九、停车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经营者应在停车场所或缴费醒目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表明服务内容、定价形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投诉电话等内容。

十、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应加强对停车收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变相涨价、不执行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本实施意见自2019 1 1日起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青田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812 10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