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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 331121000000/2018-91340 发布机构: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8-11-07 15:52:54

文号:青政办发〔2018〕91号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http://www.qingtian.gov.cn/art/2018/11/1/art_1229428207_19568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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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青田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8年10月25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答:为规范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提高资金存放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等有关规定,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青田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青政办发〔2016〕58号,以下简称58号文),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实施公款竞争性存放操作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制度依据。58号文实施以来,规范公款存放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答:2017年4月,财政部下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以下简称76号文)。省财政厅下发《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8〕5号,以下简称5号文),就公款存放作了进一步规范。为适应新情况,特修订《暂行办法》。

三、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规范公款竞争性存放的内容和程序。内容上,明确公款竞争性存放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以及会费、基金、捐赠款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程序上,本着权责对等和前后一致的原则,明确公款竞争性存放到期后续存原中标银行的,原则上也由各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但原招投标经主管部门同意后自行组织的下属单位,其续存的集体研究决策则由该下属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将决定结果报其主管部门备案。

(二)适当提高可以不采取招投标方式的最低闲置资金量。《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5〕91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闲置资金量小于500万元的可以不采取招投标。58号文在执行过程中,不少单位反映,竞争性存放的资金量过少,精力花费比较大。本次修订稿对可以不采取招投标方式的最低闲置资金量进行调整,由10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三)修改中标原则,由原以利率为标的的单一评分法改为综合评分法。58号文规定,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以定期存款年利率为标的,按高利率中标原则确定招标结果。财政部76号文规定,无论是竞争性方式还是集体决策方式,均需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同时,为便于相关单位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进一步规范操作,提高工作效能,财政部门要指导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本次修订稿对中标原则作了相应修改,即统一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中标银行。

(四)其他一些修改内容。这次修订稿对调整银行准入条件、组建评选委员会、明确相关时间及公告格式、防范利益输送行为等方面作了明确,要求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禁止单位在中标银行中进行二次选择,进一步明确定期存款到期后续存相关事项,包括续存决策方式、续存利率和期限以及间歇期资金存放等情况。

四、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答:该文件的发布日期是2018年10月25日,施行日期是2018年10月25日。为更好的推进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工作,故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青政办发〔2018〕91号.pdf

解读机关 

县财政局

0578-6835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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