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青田县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实施
办法》意见的通知
为加快完成我县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推动建设用地结构调整和利用方式转变。现将《青田县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热忱欢迎社会各界提供宝贵意见建议。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8年11月22号上午下班前反馈至县国土局。(联系人:金球,联系电话:6824014,邮箱:465284780@qq.com)。
附件:《青田县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
青田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11月12日
青田县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大清查大处置行动的通知》(浙土资发〔2018〕17号)等文件精神,为提高土地利用率,全面完成我县历年以来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一)批而未供是指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但未完成供应的土地。
(二)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
动工开发是指取得施工许可证并以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且不间断施工。
二、目标任务
全县五年内基本完成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面积每年同比下降30%。
三、处置原则
(一)批而未供与闲置土地超过五年的优先处置。
(二)批而未供与闲置土地规划用于商业类、产业类的优先处置。
(三)批而未供与闲置土地位于中心城区的优先处置。
(四)因项目业主自身原因造成闲置土地的优先处置。
(五)被列入上级部门督查的闲置土地优先处置。
(六)历年供地遗留批而未供的边角地优先处置。
(七)因各类规划调整而无法实施供地的批而未供土地优先处置。
四、处置方式
(一)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方式。
1.限期供地。本年度内有投资项目安排的,乡镇(街道)加快做好批而未供土地征地拆迁等工作,完成交地手续。乡镇(街道)和项目业主需积极与相关部门对接,加快供地。
2.补办供地。对已经使用但未办理供地手续的单独选址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用地,项目业主单位主动对接相关部门,加快补办供地手续。
3.批文调整。对批准的城市(镇)分批次建设用地,乡镇(街道)可申请调整(撤销)建设用地批文。对两年内未用地或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具体操作办法待省自然资源厅明确政策后再制定。
(二)闲置土地处置方式。
1.限期动工。对由于征地拆迁未完成,配套设施不完善等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动工期限到期后可最长延长一年 ,在期限内消除制约因素,并动工开发。特殊情况的,由乡镇(街道)报请县政府批准同意。
2.处置推进。因企业自身原因未动工开发满一年不足两年的,责令动工开发,不动工的按规定收取闲置费。
3.无偿收回。因企业自身原因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闲置土地,经县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4.协商收回。对因政府原因,导致不能按时开工的闲置土地,可通过协商方式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业用地因项目、资金、市场等原因,确实无法按时动工开发,可通过协商方式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5.置换转让。因规划修改、政策处理等政府原因造成的工业闲置土地,可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置换其他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土地,也可通过依法转让方式进行处置。
五、处置程序
(一)下达任务。每年3月15日前,下达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并附地块清单。
(二)提出意见。乡镇(街道)根据任务在一个月内提出处置意见。
(三)审核批准。对乡镇(街道)提出的处置意见进行审核并批准。
(四)提供材料。乡镇(街道)和项目业主根据处置方式在每年6月15日前提供相关材料,其中批文调整需提供:一是村民代表大会会议纪要;二是相关公示材料;三是乡镇(街道)集体研究同意意见;四是其它相关材料。
(五)依法处置。根据乡镇(街道)和项目业主提供的材料,各职能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县国土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置。
六、批文调整涉及征地相关事项的处置
(一)征地补偿款处置。征地补偿款已兑付到位的,土地保留国有;尚未兑付的,土地退回村集体。部分兑付征地款的,分割处理。
(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处置。土地保留国有的,原核名额继续有效。土地退回村集体的,原核名额尚未公示的,收回名额;名额已公示已参保的继续有效,已公示未参保的暂停参保。土地部分退还村集体的, 原核名额尚未公示的,收回后重新核发;名额已公示已参保的继续有效,新参保的人员按保留国有部分土地的“人地对应”原则落实参保。
(三)村级留用地处置。土地保留国有的,原核指标继续有效。土地全部或部分退回集体的,原核定的指标从今后核定给该村的指标中扣回。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国土、经信、环保、财政、人社、林业、发改、水利、住建、农业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中的重大问题的决策。
(二)资金奖励。在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任务均完成60%以上的前提下,对2017年12月31日前产生的任务数,每亩奖励1万元,其中实施批文调整按农用地面积每亩奖励2万元。两项任务中有一项不足60%的,不予奖励。资金50%奖励原村集体,50%奖励乡镇(街道),可用于新农村建设和小城镇综合整治等。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将纳入土地要素保障绩效奖励,享受土地征收同等标准奖励。奖励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2018年完成实施批文调整的乡镇(街道),不考核任务数,相关奖励按上述规定执行。
(三)指标奖励。实施批文调整的乡镇(街道)可提50%的计划指标优先用于本乡镇(街道)的建设项目,两年内不使用的由县政府统筹使用。
(四)责惩措施。将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工作纳入乡镇(街道)考核。对两项任务均未完成的,本乡镇(街道)涉及自主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计划用地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