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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21000000/2018-8671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10-18
文号: 青政办发〔2018〕90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QTD01-2018-0026
有效性: 有效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田县工程车超限超载治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11-01 11:17:57    文章来源: 法制办 点击数:    文字大小:【】【】【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田县工程车超限超载治理

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青田县工程车超限超载治理若干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青田县工程车超限超载治理若干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目标

通过多部门联合集中行动,采用源头治理、路面执法、非现场执法、科技辅助等措施,依法依规查处车辆超限超载、污染路面、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确保县域公路路况稳定、安全畅通。

二、整治标准

(一)车辆

1.车辆栏板符合出厂登记高度,不得擅自加高。

2.车辆钢板符合出厂登记要求,不得擅自加装。

3.车辆车厢原则上采用全封闭式装载,不得裸露货物。

4.鼓励引进和推广使用新型运输车辆。

(二)企业

1.货运源头企业应当在货运装运场(站)安装合格的检测设备,对出场(站)货运车辆进行检测,确保出场(站)货运车辆合法装载。

2.货运源头企业应当在货运装运场(站)配备车辆冲洗设备。

3.货运企业应具有科学的内部车辆管理和违法违规惩罚制度,规范车辆运输及驾驶员行为。

(三)运输

1.严格按照规定载货长度、宽度、高度和载货质量装载运输,严禁超限超载运输。

2.实行箱式密闭运输,所有运载渣土、石料、黄沙、水泥熟料等易掉落、遗洒、飘散货物的车辆必须采取箱式密闭、平栏板装载等有效防护措施。

3.实现清洁运输,出场(站)车辆必须采用车辆冲洗设备冲洗干净,杜绝扬尘和洒落物。

三、整治措施

(一)车辆整改。对擅自加高栏板的车辆一律按规定标准予以切割;在青田范围内运营的工程车于2018年10月底前至指定切割点完成切割,切割费用由县政府承担。逾期未切割的,切割费用自行承担。对擅自改装钢板的车辆,一律在2018年12月底前整改到位。对未实行密闭车厢的,装载易掉落、遗洒、飘散货物的车辆,督促在2018年11月底前配备密闭设备。

(二)联合执法。组建由公安、交通、公路、运管、综合执法、砂办等多部门组成的联合行动小组,实行常态化联合执法。开展为期2个月的集中整治,严厉打击工程车超限超载行为。

(三)非现场执法。推进科技治限治超,推广非现场执法,2018年非现场执法点达到5个,2019年达到10个,切实提高执法效率。

四、处罚

(一)2018年12月1日起,对查处的栏板加高车辆,予以强制切割;对查处的钢板改装车辆,予以强制整改。

(二)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原已造成或今后造成公路桥梁垮塌等重大安全事故、公路受损严重、通行能力明显下降的,责令限期予以修复,情节严重的立案移送司法机关。

(三)对1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驾驶人,由运管局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予以处理,吊销其车辆营运证。

(四)对1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或矿山、砂石料等源头企业,视情纳入企业信用档案。

(五)对机动车维修企业从事货车非法改装的,由运管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委常委、公安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县府办分管副主任、交通局局长、交警大队大队长任副组长,相关单位为成员的工程车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工程车治理工程的统筹协调。

(二)强化经费保障。工程车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是保障安全、保护公路、守护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县财政要统筹各类资金,切实保障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三)浓厚整治氛围。工程车超限超载治理涉及面广、工作任务重,宣传部门要切实发挥舆论引导、警示教育作用,多渠道组织宣传报道,切实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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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 qt_法制办 责任编辑: 来源: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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