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田县工程车超限超载治理
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青田县工程车超限超载治理若干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青田县工程车超限超载治理若干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目标
通过多部门联合集中行动,采用源头治理、路面执法、非现场执法、科技辅助等措施,依法依规查处车辆超限超载、污染路面、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确保县域公路路况稳定、安全畅通。
二、整治标准
(一)车辆
1.车辆栏板符合出厂登记高度,不得擅自加高。
2.车辆钢板符合出厂登记要求,不得擅自加装。
3.车辆车厢原则上采用全封闭式装载,不得裸露货物。
4.鼓励引进和推广使用新型运输车辆。
(二)企业
1.货运源头企业应当在货运装运场(站)安装合格的检测设备,对出场(站)货运车辆进行检测,确保出场(站)货运车辆合法装载。
2.货运源头企业应当在货运装运场(站)配备车辆冲洗设备。
3.货运企业应具有科学的内部车辆管理和违法违规惩罚制度,规范车辆运输及驾驶员行为。
(三)运输
1.严格按照规定载货长度、宽度、高度和载货质量装载运输,严禁超限超载运输。
2.实行箱式密闭运输,所有运载渣土、石料、黄沙、水泥熟料等易掉落、遗洒、飘散货物的车辆必须采取箱式密闭、平栏板装载等有效防护措施。
3.实现清洁运输,出场(站)车辆必须采用车辆冲洗设备冲洗干净,杜绝扬尘和洒落物。
三、整治措施
(一)车辆整改。对擅自加高栏板的车辆一律按规定标准予以切割;在青田范围内运营的工程车于2018年10月底前至指定切割点完成切割,切割费用由县政府承担。逾期未切割的,切割费用自行承担。对擅自改装钢板的车辆,一律在2018年12月底前整改到位。对未实行密闭车厢的,装载易掉落、遗洒、飘散货物的车辆,督促在2018年11月底前配备密闭设备。
(二)联合执法。组建由公安、交通、公路、运管、综合执法、砂办等多部门组成的联合行动小组,实行常态化联合执法。开展为期2个月的集中整治,严厉打击工程车超限超载行为。
(三)非现场执法。推进科技治限治超,推广非现场执法,2018年非现场执法点达到5个,2019年达到10个,切实提高执法效率。
四、处罚
(一)2018年12月1日起,对查处的栏板加高车辆,予以强制切割;对查处的钢板改装车辆,予以强制整改。
(二)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原已造成或今后造成公路桥梁垮塌等重大安全事故、公路受损严重、通行能力明显下降的,责令限期予以修复,情节严重的立案移送司法机关。
(三)对1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驾驶人,由运管局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予以处理,吊销其车辆营运证。
(四)对1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或矿山、砂石料等源头企业,视情纳入企业信用档案。
(五)对机动车维修企业从事货车非法改装的,由运管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委常委、公安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县府办分管副主任、交通局局长、交警大队大队长任副组长,相关单位为成员的工程车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工程车治理工程的统筹协调。
(二)强化经费保障。工程车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是保障安全、保护公路、守护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县财政要统筹各类资金,切实保障整治工作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