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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关于印发《青田县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00265228/2017-05744 发布机构: 青田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18-01-15 14:5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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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即农村敬老院管理,落实丽水市2014年至2016年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审计的整改任务,经研究决定修改原农村敬老院管理细则。现将《青田县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青田县民政局

2017年11月13日

青田县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维护特困对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特困人员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

第三条 供养服务机构,是指为特困人员提供供养服务的公益性机构,即农村敬老院。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是农村社会福利机构,属公益性非营利组织,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主办并负责管理;跨乡镇、街道联合建立供养服务机构的,以供养服务机构所在地乡镇、街道管理为主,其他乡镇、街道配合、支持管理。主要职责:

1、加强对供养服务机构工作的领导,把供养服务机构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提供必要的设备,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3、负责审核上报特困对象入院、出院申请。

4、监督供养服务机构做好安全管理等各项工作,检查各项制度落实情况。

5、对违反特困人员供养有关规定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严肃处理或报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6、做好与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民政部门主管本县的特困人员供养工作,是供养服务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业务指导工作。

2、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乡镇、街道上报的特困对象入院、出院事项。

3、指导供养服务机构制订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4、有计划地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5、评比表彰先进供养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6、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第五条 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合法权利。供养服务机构要自觉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同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工作人员管理

第六条  供养服务机构实行院长负责制。

供养服务机构院长应公道正派,具有爱心,年富力强,身体健康,一般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55周岁以下。院长由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所在乡镇、街道委派或者聘任,并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供养服务机构院长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特困人员供养和供养服务机构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2、组织制订、实施各项规章制度和供养服务机构发展规划,做到制度上墙,并抓好落实。

3、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定期向乡镇、街道和上级民政部门汇报工作;

4、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和院民认真学习政策法规、时事政治,教育他们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服从管理、遵纪守法;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鼓励参加相关的技术职称学习和考评,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养老服务和护理水平。

5、坚持民主管理,定期召集院务管理委员会会议,征求意见,接受监督;

6、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依法维护院民合法权益;

7、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做好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8、遵守财经纪律,管理好供养服务机构资产;

9、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发展院办经济。

第八条  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

1、建立健全招聘、培训、考核、任免、奖惩等相关管理制度。对不称职的工作人员可以辞退;对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的工作人员,可以解聘。

2、工作人员配备,按照护理人员与生活自理供养人员、生活不能自理供养人员的比例,分别不低于1:10和1:4。

3、工作人员平均年龄应控制在50周岁以下。

4、对新上岗人员应进行岗位培训,使其能熟练掌握所从事工作的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已在岗人员,应分期分批接受培训。

5、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体检。对新招聘的工作人员应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第三章工作人员职责

第九条  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供养服务机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条  财务工作主要职责:

1、严格执行财务制度,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

2、及时准确地编制年度预算、用款计划、财务报表,编写收支情况分析。

3、负责审核生产经营计划、经济协议和其他经济文件,清理债权债务,防止拖欠,严格控制呆账,并做好存档工作。

4、协助院长监督本院合法使用资金。

5、协助管理仓库物资,做到帐物相符。对物资进行监督和检查,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月清点和年底盘点。

6、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目。购置和制作的各类生活设施,要如实登记入账。坚持一年一次的固定资产清查,填表造册存档。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和各类设备报废制度。

第十一条  护理工作主要职责:

1、工作时间,应佩带上岗证件,穿戴规定的工作衣帽。

2、坚持护理制度,遵守护理规定,有针对性地进行个案护理,根据不同情况,及时调整护理方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

3、做好每天工作、交接班记录和供养人员谈话记录,建立健全供养对象的各类档案资料。

4、帮助、指导供养对象搞好个人卫生,帮助、指导他们定期理发、洗头、洗澡、刮胡子、剪指甲、清洗衣被等。

5、每天打扫环境卫生,帮助行动不便和患病对象整理房间,室内保持无害虫、无异味。统一室内物品放置,做到整齐美观;搞好绿化、美化、净化。坚持定期消毒。

6、为行动不便和患病供养对象提供送餐服务,重病患者由护理人员喂饭。

7、经常与供养对象开展谈心交流活动,及时了解和掌握每个供养对象的心理状态,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疏导工作。

8、应根据供养对象的身体特点,积极引导和组织供养对象开展有益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不定期地组织供养对象参加社会活动,丰富他们的文化生活。

9、协助做好清点遗物和给死者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食堂工作主要职责:

1、按照要求,在工作时间穿戴规定的工作衣帽上班。

2、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和食品安全各项规定,严禁疑似变质食物上桌,坚决杜绝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3、每周制订食谱并上墙公布,注重荤素搭配,营养合理。

4、根据供养人员的需要或者按照医嘱,制作普食、软食及其他特殊饮食。

5、炊具用后必须洗净,餐具必须洗净、消毒,防止传染病和食物中毒。所有炊具、餐具放置有序,不能裸露。

6、厨房、餐厅应保持清洁,有消毒、防蝇、灭蟑等设备、措施。

7、物资采购要进行验收过秤。逐日登记伙食消耗情况,定期公布伙食帐目,接受供养人员的监督。

8、炊事员必须进行一年一次的体检,体检后身体不宜继续从事炊事员工作的,应及时调离岗位或予以解聘。新招炊事员必须先体检,体检合格后才能上岗。

第十三条  安全保卫工作主要职责。

1、消防安全

(1)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工作等有关规定。

(2)定期检查消防器材使用情况。

(3)定期检查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情况。

(4)定期检查电源线路、用电设备安全等情况。

(5)定期检查避雷等安全设施情况。

(6)建立检查情况登记制度。

(7)要落实人员做好检查工作。

2、值班门卫

(1)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2)严格执行供养对象请假离院批准制度,供养人员回院后,要及时进行销假登记。

(3)严格检查进出供养服务机构的物资、设备。

(4)做好进出人员的登记、接待工作。

第四章自我管理和服务

第十四条  供养服务机构建立院务管理委员会。院务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供养服务机构全体人员选举产生,组成人员一般5-7人,其中供养人员所占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五条  院务管理委员会实行定期议事制度,一般一个月不少于一次。遇重大或特殊情况随时召开会议。

第十六条  院务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1、检查监督、民主评议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民主评议一般半年进行一次,评议结果可作为创优争先的依据。

2、对照检查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讨论财务开支、行政管理等事项,协助院长做好管理工作。

3、对照检查供养人员守则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供养人员要自觉遵守供养服务机构各项规章制度和供养人员守则,协助、配合院长和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维护供养服务机构正常管理和生活秩序。

1、坚持积极向上的人生观、价值观,努力保持乐观、开朗、健康的心态。

2、开展互帮互助活动,鼓励年轻的、身体健康的供养人员帮助、照顾年老体弱的供养人员。

3、鼓励身体健康的供养人员参加力所能及的副业生产劳动以及值班、保卫等工作。

4、自觉遵守供养人员守则:

(1)自觉遵守纪律,不违反制度。

(2)搞好院内团结,不互相争吵。

(3)提倡互助友爱,不无事生非。

(4)服从院内管理,不擅自外出。

(5)爱护院内财产,不损坏公物。

(6)确保院内清洁,不乱丢杂物。

(7)保持室内整洁,不乱放物品。

(8)注意文明卫生,不随地吐痰。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供养服务机构主要资金来源于特困人员供养金和供养服务机构管理费用。供养服务机构财务由乡镇、街道代管,各项收支实行统管,分类计账。其中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和建设费用在乡镇、街道账户设立明细进行核算。特困人员供养金及医疗费由供养服务机构设立账户进行核算,专款专用。对少数因特殊原因没有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各乡镇(街道)要做好“户院挂钩”工作,由挂钩的供养服务机构做好供养金的管理使用工作,并将供养金全额发放给本人或支付给受委托提供照料服务的机构、组织或个人。

第十九条  特困人员供养金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50%确定,2017年度我县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133元/月。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参照我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供养金主要用于特困对象吃、穿、住、医、葬以及孤儿义务教育等方面的支出。其中:

衣着。特困对象应有四季适用得体的服装。夏季保证勤洗勤换;冬季应有保暖的棉帽、手套、棉鞋、棉衣等。

伙食。2017年我县特困对象每月人均伙食费不低于600元,以后并随着供养金标准的提高而提高。

零用钱。特困对象每人每月零用钱一般不少于20元。

床位。特困对象一人一铺,每铺应有必要的盖被、垫褥、床单、枕头等相应物品。同为特困对象夫妻入住供养服务机构的,予以单间。

医疗。特困对象医疗费用先按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基金中报销,不足部分全额由医疗救助资金解决。

教育。未成年人供养对象全额免费享受义务教育。其他费用按照教育救助政策执行。

丧葬。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其他。特困对象行动不便的,应提供拐杖、轮椅等。

第二十条  供养服务机构要统筹安排管理资金,做到量入为出。大宗设备的添置、更新或房屋维修,供养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在每年年末制订计划,报送乡镇、街道批准,并送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供养服务机构为经济独立核算单位,财务原则上由乡镇、街道代管。供养金不得用于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借用、挪用、截留供养经费,不属于供养资金开支的票据不得在供养经费账户上报销。

第六章 膳食管理

第二十二条 饮食管理

1、成立有工作人员和院民代表参加的膳食管理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听取院民建议、意见,不断改进工作,提高饮食服务水平。

2、讲究饮食营养,每周制定食谱并公示,做到营养合理,荤素搭配,粗粮细做。

3、建立膳食物资采购验收制度,购买各种食品均由两人以上共同参与购买,并由炊事人员和院民代表验收入库,主要食品定点购买。

4、逐日登记伙食情况,一切收支均以原始单据为准,经手人必须签字盖章,日清月结,伙食账目每月向院民公布一次。

5、凡院内工作人员均不得单独在食堂做饭,不得将食堂物品私自带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6、按医嘱做病号饭,注意患特殊疾病院民的饮食禁忌。

7、食堂工作人员要准确掌握用餐人数,合理制作饭菜,减少浪费。

第二十三条 用餐

1、院民应严格遵守开饭时间。

2、院民要自觉做到饭前洗手,不面对食品咳嗽、打喷嚏,实行分餐或公筷、公勺制;用餐时按次序排队领取饭菜,并在餐厅用餐,未经允许不准在野外或回房就餐。

3、反对暴饮暴食,少吃多盛,倒饭倒菜,铺张浪费。

4、用餐后,一律不得把餐具或饭菜带回房间

5、严禁把变质食品带入食堂。未经批准,不得饮酒;安排饮酒不得喝醉。

6、发现患有传染病的院民一律隔离,单独就餐,餐具单独消毒,患者的餐具,不准带入食堂。

7、供养人员因公外出、住院等经过批准的,可按标准退伙食费。工作人员亲属和院民亲属等外来人员到院就餐的,应按照不低于供养伙食标准的数量交纳伙食费。

第二十四条 食堂卫生工作

1、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做好防蝇、防蟑螂、防鼠工作。

2、保持食堂卫生、清洁。公用餐具用后及时消毒,厨房、操作间、餐厅坚持每天餐后及时清扫,每周一次大清扫,保持餐厅、厨房地面整洁,无油污、异味。

3、生熟食品及刀、案、容器分开,放入冰箱的熟食品要盖好,无交叉污染。

4、储藏室整洁,经常通风,食品、调料分类存放,防止受潮霉变。

5、食堂工作人员须持有健康证;并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勤洗澡、勤换衣、勤理发、勤剪指甲,工作衣帽整洁;每年定期进行一次健康检查,防止携带传染性疾病者在岗。

第七章 医疗与护理

第二十五条 院民全部参加本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通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妥善解决院民的医疗问题。

第二十六条 供养服务机构应就近与乡镇级以上卫生医疗机构签订定向医疗服务协议,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定期到供养服务机构巡诊;每年为院民体检一次,并建立院民健康档案。遇有院民患病时,保证随叫随到,妥善及时诊治,遇有院民患病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有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应当设立医务室,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医护人员,备有常用药品和基本的诊疗设备。

第二十八条 供养服务机构要强调亲情服务,根据院民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等级规范要求,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护理。对生活能自理的院民,护理人员应督促和引导其完成日常自理内容;对生活不能自理院民,及时向上级申报养老服务补贴,护理人员应在帮助其完成日常护理内容的基础上提供必要的特殊护理。

第二十九条 日常护理

1、每天清扫房间和通风一次,室内应无蝇、无蚊、无鼠、无蟑螂、无臭虫,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

2、定期换洗服装,冬、春、秋每周1次。

3、起床后要将被褥整理平整。

4、定期换洗被罩、床单、枕巾,必要时随时换洗。 

5、夏季每周洗澡2次,其他季节每周一次。

6、定期洗头、刮胡子、修剪指甲,每月理发一次。

7、毛巾、洗脸盆应经常清洗,便器每周消毒1次。

第三十条 特殊护理

1、送饭到居室,喂水喂饭。

2、搀扶上厕所。

3、对卧床不起的院民,按时为其洗头,洗脚,按时翻身,经常擦背洗身,做到不生褥疮,室内无异味。

4、为行走不便的院民配备临时使用的拐杖、轮椅车和其它辅助器具。

第三十一条 对入院后患有传染病的院民要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并对其隔离、治疗,不准放弃管理和护理,严禁歧视、虐待。

第三十二条 心理、健康教育

1、为有劳动能力的院民提供劳动的机会,鼓励院民适当参加供养服务机构组织的劳动。

2、根据院民身体状况、兴趣爱好,定期组织开展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丰富院民的精神文化生活。

3、定期与院民交谈,及时掌握每个院民的情绪变化;经常开展为院民送温暖、送欢乐活动,消除院民的心理障碍。

4、进行必要的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根据院民的特长、身体健康状况、社会参与意愿,不定期地组织他们就近参观游览或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5、组织收看老年电大健康讲座,增加院民生理卫生、自我保健知识,提高自我保健、平衡心理的意识,培养健康乐观的心态。

第八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供养服务机构必须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努力做好安全维稳工作。要加强各供养服务机构安全维稳工作的检查、指导和考核,及时杜绝安全隐患和防范不稳定因素。

1、安全维稳管理

(1)要始终把安全工作摆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将安全工作贯穿于生活、工作、管理的全过程。

(2)建立健全安全组织和安全工作责任制,将安全责任分解到人,落到实处。

(3)经常对工作人员和院民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维稳意识和能力。

(4)定期分析安全工作形势,及时化解职工之间、职工与院民之间及院民之间的纠纷与矛盾。

2、外来人员管理

(1)对外来人员要验明证件和身份,问清来意,登记来院事由。

(2)院民亲友来院探视的,要热情接待,介绍院民的各方面情况;需要陪吃或陪住的,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给予适当安排。

(3)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留客人食宿,不得私自会见国外、境外人员。

(4)谢绝推销各种商品的人员进入供养服务机构进行销售活动;不准无关人员、无证件人员、无事闲逛人员进入扰乱供养服务机构秩序和威胁院民安全。

3、证件和印章管理

(1)证件管理。五保集中供养人员的身份证、特困人员供养证、低保证等重要证件由供养服务机构统一代替保管;院民需要证件时再领取,用后交回,防止丢失。出现证件遗失要及时报告,由供养服务机构代替补办。

(2)印章管理。供养服务机构各种印章应指定专人管理,并放在保险箱中保管,未经院长同意,不得随身携带外出。使用印章要经院长同意和签字。进行证明类型的盖章,必须进行登记。印章丢失必须及时上报,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并通报有关单位,申明作废。经批准作废的印章应该上交制发机关。

4、档案管理

(1)建立健全特困人员供养档案管理工作制度,配备档案柜和档案库房,并指定专人负责。

(2)将属于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合同协议、财务原始凭证、资料报表等,在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及时整理归档,确保档案齐全,并严格按照要求对有关材料进行整理分类、组卷。

(3)将供养服务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列入年度检查考核内容和星级评定的内容之一,促进档案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第三十四条 预防火灾、触电和雷击事故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落实到人,院长负总责。

2、经常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和防火、防灾演练。

3、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对火警隐患及时整改。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施并定期检测,确保完好。

4、设置应急照明设备和疏散通道,保持通道和安全疏散楼梯畅通。

5、电器线路的铺设、电器设备的安装和电器明火作业,均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严禁私接电线,禁止在寝室内烧炭炉、电炉、电烤火等明火取暖或制作食品。冬季统一使用确保安全的取暖用品。

6、安装相应的避雷设施,遇雷雨天气,不得站在室外突出的高处,不得在大树、电杆和高压线下避雨或者逗留。

第三十五条 预防食物中毒事故

1、严禁采购和食用变质、污染的食物,不得食用未经化验鉴定许可的野生植物和病死的家禽、家畜。

2、制作油荤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制作凉拌食品应当严格消毒,生熟食品分开存放,切生熟食物的刀、板应当分开,剩饭剩菜应当妥善保管,食用前细致检查,充分加热。

3、食品储藏处应当保持干燥、阴凉、通风,防止霉烂变质,严禁将有毒物品与食品存放在一起。

第三十六条 预防中暑事故

1、炎热季节,应当适当控制人员的活动量,尽量缩短在烈日下的活动时间。

2、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保证饮水供应,并适量饮用淡盐水。

3、室内注意通风,有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夏季可为每个居室安装电风扇,集中活动场所安装空调等降温设备。

第三十七条 预防煤气中毒事故。使用煤炉、燃气灶前应当认真检查和试烧;使用过程中应当经常检查,发现漏烟漏气,及时修理。

第三十八条 预防冻伤事故

1、在严寒季节来临之前,应当准备御寒的被装和防冻药品。

2、注意保持衣、帽、鞋、袜、手手套的干燥和清洁,注意手、脚、耳、鼻的保护。

第三十九条 建立安全员责任制。负责对院内设施、设备及安全隐患进行巡查,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报修。

第九章 生产经营

第四十条 乡镇、街道应协调、并提供相应的生产经营用地,由供养服务机构自主经营。

第四十一条 供养服务机构的生产经营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减免税费。

第四十二条 供养服务机构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发展适合本院的生产经营项目;力争做到蔬菜自给有余,家禽、肉类、蛋基本自给,实行以副补院,不断改善院民生活。

第四十三条 供养服务机构组织有劳动能力的院民自愿参加生产劳动,对在生产经营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和院民,适当给予经济和物质奖励。

第四十四条 供养服务机构应对生产经营进行成本核算,并将生产经营情况定期向院民公布。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的收益除再生产投入外,主要用于改善院民生活及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奖励等开支。

第四十六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挪用供养服务机构生产经营收入。

第十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 财务管理制度

1、供养服务机构应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专门账户,实行专账管理。严格遵守财务制度,会计、出纳要分设;加强现金、票据和印章管理。

2、确保特困人员供养经费专款专用,合理安排各项费用支出,实行民主理财,做到账目公开,每月公布一次收支情况。

3、专项修建工程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有招投标合同或协议,有工程预决算书,工程审批资料齐全,工程建设监督程序完善,档案资料齐全规范。设备购置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4、所有业务支出必须由经手人、证明人或监督人等二人以上签字,经院长审批,按财务管理制度入账,手续不全一律不予报销。供养服务机构账户支出金额200元(包括200元)以下的,先由经办人员签字后,再由院长批准给予报销;支出金额200元以上的由所在地乡镇分管领导或乡镇长签字后方可报销。供养服务机构日常运行经费、建设费用由乡镇、街道负责管理核算,所有支出按乡镇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5、加强经营管理,院内生产的蔬菜、肉、蛋、禽及其他物资,应合理作价,健全账目,收支分别入账,并做好院办经济的成本核算工作。

6、接受自费老人入住的收费要按照伙食费、护理费、床位与管理费等分类确定标准,并报物价部门批准。

7、管好用好社会捐助的款物。

8、每年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财务检查、监督,并接受财务审计。院长和财务人员离任时必须进行财务监督检查,结清账目,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现金管理制度

1、出纳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库存现金最大不超过3000元,按照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支付现金。

2、收入的现金要及时准确存入银行专户,严禁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不得挪用或私存个人账户。

第四十九条 人员工资福利管理

1、工作人员工资薪酬。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平均薪酬参照我县行政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工资标准执行。2017年我县编外人员工资标准年人均为50000元(含五险一金)。

2、津贴和补贴制度。

(1)职务补贴。对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并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的人员,按照初级、中级、高级、技师不同等级,分别给予每月 50元、100元、150元和 200元的专业技术职务补贴。属于事业性质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组织内从事养老护理岗位的从业人员,符合该单位岗位设置条件并享受对应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后,该补贴不能另外享受。

(2)岗位补贴。对已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本县范围内供养服务机构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的人员,经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发放岗位津贴,标准为 5年及以下每人每月 200元,6-10年每人每月230元,11-15年每人每月 260元,16-20年每人每月 300元,21年以上每人每月 350元。

第十一章 财产管理

第五十条 供养服务机构资产依法归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随意处置。供养服务机构划转撤并时,应当由乡镇、街道组织清算,其资产处置方案须报县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才能执行。供养服务机构资产中如有国有资产,其资产处置方案还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才能执行。

第五十一条 特困对象入院后,其房屋等私人财产和承包土地的经营、使用、管理及其权益的处置,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与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对象依法签订有关协议;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对象死亡后,其私人财产及承包的土地按照协议的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物品保管

1、供养服务机构设保管员一名,由院工作人员担任。主要负责管理供养服务机构公共财物以及院民寄存的贵重物品。

2、所有物品登记造册,由保管员清点保存,若发生责任性的损失,由责任者照价赔偿。

3、公用物品转移出库,须经院长同意并履行出库手续,方可转移。库存物品要做到帐物相符、物据相符,定期盘存。

4、库内物品摆放整齐,保管要防潮、防腐、防鼠、防腐烂变质,要有防盗设备。

5、个人不得因私动用库内物品,特殊情况下动用必须由院长批准,如有损坏或丢失,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赔偿。

6、更换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类物品要严格以旧换新,发放数量及规格准确无误。

第十二章 规章制度

第五十三条 供养服务机构服务工作准则

1、树立零距离为院民服务的理念。

2、视院民为亲人,强化责任,精心服务,吃苦耐劳,敬业奉献。

3、做到“三不”:对院民的合理要求不推诿,对特殊性格的院民不厌烦,对残疾院民不歧视。

4、做到“四勤”:对院民做到眼勤、嘴勤、手勤、腿勤。

5、做到“五轻”:对院民说话轻、关门轻、动作轻、走路轻、洗脸轻。

6、坚持“六心”:为院民办事尽心、服务热心、解释耐心、观察细心、护理精心、听意见虚心。

第五十四条 会议制度

1、院民大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乡镇、街道分管领导或民政助理员主持,全体院民和工作人员参加。主要议程:一是听取院长工作汇报,检查供养服务机构工作落实情况;二是全体院民对院长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信任度测评;三是研究布置下阶段工作。

2、院务管理委员会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院管委主任主持,全体成员参加。主要内容:一是院长传达上级文件或会议精神,通报财务开支、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事宜;二是听取生产等小组的工作汇报和各项制度执行情况汇报;三是评议服务护理工作,分析护理、生活、生产、行政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情况,评议和提出各项奖罚方案;四是研究部署下个月工作等。

3、院务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院长主持,组长以上骨干参加。主要听取供养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分析生产管理及安全等方面的情况,总结本月工作,确定奖罚结果,布置下月工作。

4、组务会议。每周召开一次,由领导小组组长主持,领导小组成员参加,主要是总结本组上周各方面情况,检查本组人员遵守规章制度情况,通报院务会议的决定、工作安排,安排本组一周工作。

第五十五条 值班制度

1、每天必须安排工作人员进行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不得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遇特殊情况,需经院长同意并安排好代班人员后方可离岗。

2、夜间值班时间:每日17∶00至次日8∶00,负责院内的安全管理,清点各房间院民人数,察看院民身体状况,遇有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处置,并做好当班记录与交接班手续。

3、认真执行供养服务机构作息时间,保证院民有效休息。

4、检查门、窗、水、电等,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5、对特殊老弱病残院民重点监护,遇有情况及时处理。

6、每夜查铺不少于一次,检查供养人员在位和睡眠情况及安全情况。

第五十六条 请销假制度

1、供养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院民外出,必须请假,未经批准不得外出。

2、请假外出,一般工作人员和院民由院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院长批准,院长由乡镇、街道领导批准。

3、工作人员请休病假,要持有正规医院诊断书,按批假权限报批;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作旷工处理。

4、院民经批准外出前,由工作人员交代注意事项;归院后,必须向原批准领导销假。外出院民因特殊情况需要延假的,应及时与院方联系,经批准后方可续假。未经批准,超假或逾假不归的,应予以追究或处罚。

5、为智障的院民制作并佩戴写有姓名、有照片和联系方法的卡片,防止智障院民外出走失。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供养服务机构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机关或乡镇、街道责令限期整改;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或辞退;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歧视、虐待特困人员供养人员的;

2、未尽到管理和服务义务致使院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或侵占院民财产与挤占、贪污、挪用、违规处置供养服务机构资产的;

3、虚报供养人数,冒领供养资金、医疗救助资金等财政性资金的;

4、私分或挪用农副业生产经营收入的;

5、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院长或院务管理委员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者,情节严重的,停止集中供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违犯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规定,扰乱正常生活秩序的;

2、打架、斗殴,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

3、损毁、盗窃、侵占供养服务机构或他人财物的;

4、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由青田县民政局负责解释。其他养老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六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4年11月4日印发的《青田县农村敬老院管理细则(试行)》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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