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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村(居)民委员会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民办便函〔2017〕624号)等文件精神,为提早部署、充分准备,加快推进赋码工作,请认真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信息登记工作。 请完整填报村(居)民委员会信息登记表(附件 1)加盖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连同村(居)民委员会信息统计表(附件2)电子版,于2017年10月20日前统一报送县民政局备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