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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青田县2016年度精神残疾人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费用结报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0265228/2017-05735 发布机构: 青田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18-01-12 09: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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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落实2016年度县残联等5个部门《关于做好青田县精神残疾人服用基本抗精神药物费用全额保障工作的通知》(青残【2015】19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青田县精神残疾人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费用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等相关工作,就2016年度在该项目尚未接入全市社会保障卡医保“一卡通”平台之前,对符合“精神残疾人服药基本保障项目”条件的参保患者服用基本用药范围的抗精神病药物所发生的费用和检查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后,剩余部分费用(发票)以申请民政医疗救助的形式给予保障(非救助范围费用自理),2016年度精神残疾人免费服药对象一次性向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民政部门申报医疗救助,为确保费用结报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对象:

只限2016年度(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申请精神残疾人免费服药的730名精神残疾人(名单附后)。

 二、 申报条件:

患者必须是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2日期间在两家定点医疗机构(青田康宁医院和丽水市第二人民医院)产生的、符合“精神残疾人服药基本保障项目”条件的基本用药范围内抗精神病药物所发生的费用和检查费用。

 三、 申报流程:

由各乡镇(街道)残联在8月15日前通知名单上(附件1)的精神残疾人携带身份证、残疾证、正式发票原件、社保卡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政办申报,由乡镇(街道)民政助理员审核发票上姓名、时间、定点医院,填写汇总表(附件2),于9月15日前将相关材料和电子版本的汇总表报送县民政局社救科。

四、其他事宜

为保障精神残疾人及时得到救助,有效防止与减少病情复发和肇事肇祸,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请各乡镇(街道)残联协同民政助理员认真做好730名精神残疾人的通知、申报及审核工作,及时上报,逾期不报,造成残疾人费用不能及时结报,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 2016年度青田县重性精神残疾人门诊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费用全额保障名单(730人)

附件2:2016年度青田县重性精神残疾人门诊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费用结报汇总表

青田县民政局              青田县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7月19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