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的通知》(丽政办发〔2014〕1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县2016年度秋、冬季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其中城镇2年义务兵按原来28500元/人不变,农村2年义务兵从18585元/人调整为25900元/人。服役第三年起,每服役满一年,增加经济补助金1500元。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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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民政局 青田县财政局
2017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