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青田县垦造耕地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田县垦造耕地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有效保障和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2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县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财政、环保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青田县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垦造耕地、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工作,受县政府委托组织项目验收。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为垦造耕地项目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以下简称“农整项目”)业主,负责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项目立项条件。
(一)垦造耕地项目立项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
2.适宜垦造成耕地的荒山、荒坡、荒草地、火烧迹地、采伐迹地、废弃园地、疏林地、滩涂及未利用地等;
3.综合地形坡度在25度以下,项目区离原有公路原则上不超过3公里。垦造耕地项目区集中连片面积原则上在100亩以上、水田面积比例一般在30%以上(分期实施的,整体项目的水田面积比例不得低于30%),垦造零星水田项目连片面积在3亩以上;
4.适合农作物耕种,制定新增耕地后续管护和耕种计划;
5.取得项目区所涉及村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实施耕地垦造的书面意见;
6.不在铁路、高速、国道、重点省级以上公路、瓯江和县城等可视范围内,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不在自然生态红线区内,不在风景旅游规划区内,不涉及省级以上重点生态公益林林地、自然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小区林地、省级以上森林公园林地、有古树名木和珍贵树种分布的林地、生长茂盛成片的林地、高山顶部林地、沿山脊线及其两边范围林地;
7.其他应当符合的相关条件。
(二)农整项目(建设用地复垦)立项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
2.取得项目区所涉及村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实施耕地垦造的书面意见;
3.城镇规划区外的建设用地;
4.其他应当符合的相关条件。
(三)垦造耕地项目和农整项目(建设用地复垦)优先立项条件:
1.耕地质量预测等别高的项目;
2.可垦造水田的项目;
3.当地乡镇(街道)重视程度高及所涉及村和群众支持程度高的项目;
4.建设用地复垦项目。
第五条 项目立项程序。
(一)垦造耕地项目立项程序:
1.申报。乡镇(街道)按规定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垦造耕地项目,同时提交项目区所涉及村同意的书面意见、项目后续管护和耕种计划等材料。
2.筛选。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技术人员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踏勘、审查,筛选出符合立项条件的垦造耕地项目。
3.预立项。召开县领导小组会议,根据年度垦造耕地计划,确定预立项项目。
4.公示。乡镇(街道)对预立项项目在涉及的行政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 天。公示内容及相关材料需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5.审核。经村级公示无异议的,由项目业主负责对项目区涉及到的林地、园地、滩涂等报相关部门审核审批。
6.测量与方案编制。相关部门审核审批同意后,项目业主落实有资质的中介单位进行现状测量与水土保持、水资源论证、环境影响评估等工作,国土局落实规划设计编制工作。3亩以上30亩以下的垦造零星水田项目可编制简易设计。
7.会审。水利局、环保局分别组织专家对水土保持、水资源论证、环境影响评估等方案进行评审和报批。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会审。
8.立项。国土局会同项目业主完善相关立项材料后,上报县政府审批。项目在未取得立项批准文件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否则不予立项。
(二)农整项目(建设用地复垦)立项程序:
农整项目按省、市有关规定程序上报立项,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按以下程序立项:
1.申报。乡镇(街道)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同时提交项目区所涉及村同意的书面意见、农户搬迁确认表、实施前照片、“二调”现状图等材料。
2.审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技术人员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踏勘、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反馈相关乡镇(街道)。
3.听证与公示。相关乡镇(街道)组织对通过审查的项目在涉及的行政村进行听证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 天 。听证、公示内容及相关材料需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4.测量与设计。经村级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业主落实有资质的中介单位进行现状测量,国土局落实规划设计编制工作。
5.会审。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会审。
6.立项。国土局会同项目业主完善相关立项材料后,上报县政府审批。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六条 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确定。垦造耕地和农整项目的勘测单位由乡镇(街道)研究确定。垦造零星水田项目和农整项目的施工单位由乡镇(街道)按规定程序研究确定;其他垦造耕地项目的施工单位由项目业主通过招投标确定。规划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由国土局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 设计变更。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变更规划设计的,变更规划设计的新增耕地亩均配套工程的数量不得减少。资金变化幅度在10%以内的,由县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资金变化幅度在10%以上的,报县政府批准。新增耕地范围原则上不能超出原规划设计的项目区范围,擅自超出的,超出部分新增耕地不予验收。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八条 验收程序。
农整项目整体验收,按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垦造耕地项目、农整项目单体(建设用地复垦)验收,按以下程序验收:
(一)竣工测量。项目竣工后,由项目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进行竣工测量。
(二)耕地质量评定。竣工测量完成后,由项目业主向国土局申请新增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工作。
(三)初验。耕地质量评定通过后,乡镇(街道)组织辖区内农业、林业、水利、国土等工作人员和规划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代表及土地所有权人对项目进行初验。
(四)验收。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业主提出的验收申请,组织县农业、林业、水利、国土等部门有关人员及专家进行预检,县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验收。
(五)报备及审计。项目验收后,由国土局做好报备入库,审计局做好项目资金审计监督。
(六)申请复核。项目通过报备入库后,由国土局申请上级国土部门组织复核。
第五章 后续管护
第九条 项目通过报备入库后,国土局将验收项目清单、图件及相关资料移交农业局。
第十条 为加强地力培育和防止新增耕地抛荒,县政府安排地力培肥资金和套种粮食作物耕种补助资金。具体工作由农业局按有关规定组织落实,培肥资金从改田造地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当地乡镇(街道)应按照项目后续耕种和地力培育等方案,负责做好项目后续耕种和地力培育工作。项目验收后须连续落实耕种五年,其中水田验收后前两年须种植水稻或其它水生农作物。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结算。
(一)资金结算方式。项目资金以指标收购的方式结算。
(二)指标收购单价的确定。项目验收后新增耕地质量等别为9等的,按指标收购标准单价结算;高于或低于9等的,按指标收购标准单价相应增减进行结算。
(三)节余资金使用。指标收购款有节余的乡镇(街道),可通过项目的形式用于新农村建设。
第十三条 经费使用。各部门业务经费由国土局提取,按规定支付给各部门,用于项目规划设计、监理、评审、验收、报备、复核、耕地质量等别评定等支出;乡镇(街道)工作经费用于开展垦造耕地、建设用地复垦等工作或通过项目的形式用于新农村建设。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
(一)指标收购款拨付。指标收购款按工程进度给予拨付。完成工程量50%以上的,按耕地质量预设等别的指标收购单价标准由财政局按规定给予拨付30%的指标收购款;项目竣工并完成初验的,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现场踏勘,并确认基本符合验收条件后拨付到65%;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等别指标收购单价结算并拨付到85%;剩余15%指标收购款作为工程质量及耕种管护保证金。
(二)工程质量及耕种管护保证金拨付。项目验收后的三年内,逐年由项目业主提出申请,经监理单位认定工程无质量问题和农业局出具项目耕种验收意见后,工程质量及耕种管护保证金由财政局按规定三年均分予以拨付。
(三)部门业务经费拨付。项目立项后,由财政局按规定予以拨付50%的业务经费;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剩余50%的业务经费。
(四)乡镇(街道)工作经费拨付。按项目指标收购款的拨付比例由财政局按规定予以拨付。
(五)其他资金拨付。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项目增加的费用和项目竣工复核测量费由财政局按规定予以拨付。
第七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职责分工。
县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确定预立项项目;组织确认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组织协调解决项目实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审核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起草垦造耕地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相关政策及年度计划;下达垦造耕地项目和农整项目(建设用地复垦)年度计划任务;做好项目勘测、规划设计、施工和监理等中介单位的指导工作;组织项目前期核查和立项审查;督促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组织相关部门技术人员对竣工项目进行预检;负责县土地整治专家库的建设及管理等工作。
乡镇(街道):负责做好项目资源调查、申报立项及相关地类报批;负责项目政策处理和矛盾纠纷调处;负责项目勘测、水土保持、水资源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估等编制单位的落实;组织项目招投标,确定项目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管理、工程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等工作;组织项目初验,申请耕地质量评定和验收,并做好项目材料的收集和上报;负责项目后续质量管理,落实新增耕地地力培育和耕种管护;做好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国土局:负责指导全县垦造耕地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垦造耕地后备资源调查,编制县级土地整治规划;建立项目中介单位预选库,确定项目规划设计和监理单位;负责项目现状地类确认、立项报批、竣工材料组件上报、归档、报备入库等工作;负责指标使用与管理工作;负责项目实施进度督察、项目资金拨付审查等工作;负责项目耕地质量等别(国家利用等别)评定工作;建立项目勘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中介单位的信用管理档案。
发改局:负责项目招投标监管工作,协助县领导小组做好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等工作。
财政局: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核拨、使用监管及预算审价等工作。
农业局:负责项目涉及废弃园地的审核工作;做好新增耕地地力培育和耕种的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验收等工作。
林业局:负责项目涉林审核与审查确认工作;负责项目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和项目区连接道路等涉林审批工作。
水利局:负责项目涉及滩涂等用地的审核工作; 负责项目水土保持和水资源论证等方案的评审及报批工作;负责项目水源地、水利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管等工作。
环保局:负责项目自然生态红线的审核工作;负责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审查和批准工作;负责项目实施环境影响方面的监管工作。
安监局:负责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做好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审计局:负责项目资金审计和监督工作。
公安、统计、建设等其他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指标收购、耕种补助和相关奖励资金等标准需要调整的,由国土局商财政局后,报县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田县垦造耕地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青政办发〔2014〕8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发布实施前已完成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按《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田县垦造耕地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青政办发〔2014〕81号)执行。
附件:1.青田县垦造耕地和建设用地复垦工程质量标准
2.青田县垦造耕地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指标收购标准
3.青田县垦造耕地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耕种补助、地
力培肥及相关经费标准
附件1
青田县垦造耕地和建设用地复垦工程
质量标准
根据《浙江省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浙江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标准(试行)》(浙土资发〔2014〕79号)、《丽水市低丘缓坡垦造耕地项目规划设计技术细则(试行)》(丽土资发〔2011〕58号)、《丽水市垦造水田建设与管理规范(试行)》(丽土资发〔2014〕29号)等质量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标准。
一、旱地工程质量标准
1.要素评价中某项因子隶属于0,或综合评价结果(CAR)小于60的,项目不予通过验收。
2.耕作层厚度在30cm以上,大于等于10mm地表碎屑物比例在30%以内,且有异地或原地的表层土覆盖;地面平整度高差在 15cm以内;地面宽度在2.5m以上,内侧坡底有排水沟。
3.挡土墙全部采用块石干砌,厚度不少于40cm,墙面平整、墙体结实牢固,高度原则上控制在2m以下;砼压顶,压顶厚不少于5cm,宽不小于30cm,墙顶部高出耕作层表面不少于5cm。
4.排灌水渠标准。项目区内排灌水渠长不少于12m/亩(新增耕地),排灌水渠采用砼现浇或干砌块石三面光水渠。采用砼现浇的厚度不少于20cm,采用干砌块石的厚度不少于20cm、内衫砼厚度不少于5cm,砼压顶厚度不少于5cm;三面光排灌水渠内空断面不少于30cm*30cm,排水流量较大的,需设置内空断面大于60cm*60cm排水沟。
5.水源地标准。项目区块在1-10亩间的,设置1个10m3水源地;在10-20亩间的,设置1个20m3水源地;20亩以上的,每20亩设置1个100m3水源地或每60亩设置1个300m3水源地。水源地可以建设蓄水池代替。蓄水池底采用钢筋砼振动现浇,达到不漏水,四周采用浆砌块石、砂浆抹面,或砼现浇方式砌筑;蓄水池要和排灌水渠相连,在进水口设置沉沙池;蓄水池边应设计镀锌管护栏,并设置醒目的安全告示。
6.道路、生产路及以上未详列的及其它工程标准参照《丽水市低丘缓坡垦造耕地项目规划设计技术细则(试行)》规定。
二、水田工程质量标准
1.耕地质量评定要素评价中某项因子隶属于0,或综合评价结果(CAR)小于60的,项目不予通过验收。
2.土地平整工程
(1)田面平整。建设田面平整度±10cm内; 横向地表坡降≤1/2000, 纵向地表坡降≤1/1500;田块宽度≥3 m,田块面积≥100 m2。
(2)耕作层。耕作层厚度≥30cm,有效土层平均厚度≥70cm;耕作层土壤大于1cm的砾石、碎石比例小于30%;项目耕作土来源严格实行表土剥离、收集与回铺工艺流程。
(3)犁底层(防渗层)。犁底层厚度≥15cm,并达到防渗技术要求。
(4)田坎。田坎采用块石挡土墙护坎,采取清基30cm护坎高与田面持平,坎顶宽≥30cm,坎顶修建厚≥20cm、宽≥30cm的粘土田埂。坎体要平整、牢固和安全。
3.水土保持工程
(1)清基。挡土墙工程应挖至土层结构稳定以下30cm,块石材料应采用坚硬、新鲜的岩块石。砌筑水土保持工程底部至顶部的岩块石由大逐渐变小;顶部应采用岩片石抄平。
(2)生态恢复。项目区(块)内、外的裸坡,应设计实施灌、草相结合的植被绿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3)挡土墙设置。在项目区(块)内田间道的路肩、农桥(涵洞)的驳坎、边坡(含裸坡等)驳坎,以及最末一级田块的驳坎等地段,应当设计挡土墙或护坎,具体设计参照丽水市级标准。
4.水利工程
(1)基本指标。水田灌溉保证率≥75%,灌溉定额250m3/亩,田间渠系及建筑物配套率100%,田间渠系及建筑物完好率100%,灌溉渠道密度≥8m/亩,排水渠道密度≥8m/亩;
(2)水源地。本标准水源地是指天然水资源中可用于灌溉的水体,主要包括河川(含较稳定、长年的水坑、自溢水、泉水等)径流、湖泊(含能满足提水灌溉用水的山塘)和汇流过程中拦蓄的地表径流,并能够满足本标准水田种植灌溉保证率。
水源地设置:根据地形地貌、水源地的性质、所需灌溉面积及耕种水稻和水生农作物的需水量等来设计水源地。当来水充足、地形坡度(<10°)比较平坦时,项目区内可不设置水源地;当来水水源需提(引)水才能满足灌溉要求或地形坡度≥10°需降低水流速时,需设置100 m³-300m³蓄水池作为水源地,规格原则上不超过500 m³;蓄水池底采用钢筋砼振动现浇,达到不漏水,四周采用浆砌块石、砂浆抹面,或砼现浇方式砌筑;蓄水池要和排灌水渠相连,在进水口设置沉沙池蓄水池;蓄水池边应设计镀锌管护栏,并设置醒目的安全告示。
具有较稳定的、且可供项目区灌水之用的山塘水库,可视为项目的水源地。
(4)灌水渠。根据灌区需水量,配置相应的灌溉渠道,满足水田种植灌溉保证率的要求;新开发水田灌溉渠道原则上采用PE管道引水灌溉方式,PE管采用级别不少于PE100,管径不小于DN100,压力等级不低于0.6MPA,设置合理,形成干、支管道引水体系。项目区(块)内的引水管道,密度≥8m/亩。
(5)排水渠。项目区(块)内排水渠总体布局合理,能保证排水畅通,项目区(块)内的干、支排水渠(不含内沟、土质的排水渠),其渠网密度≥8m/亩;各耕作田块的内沟应与排水渠相连接,有效地改善项目区(块)内土地的抗洪、排涝(渍)能力,使其抗洪能力达到十年一遇和排涝能力达到十年一遇。
排水渠经过陡峻地段时,应根据跌差的大小和地形设计跌水或陡坡。当跌差小于1m时,宜优先设计采用跌水;当跌差大于1m时,可宜采用陡坡或多级跌水。排水渠具体施工做法参照旱地技术标准。
5.道路工程
(1)田间道。项目区(块)内的田间道路网密度,一般应控制在2-5m/亩,宽度标准3-3.5m,最宽不得超过6m,路面铺设泥结石路面,并设置安全标志。
(2)生产路。项目区(块)内的生产路路网密度,一般应控制在3-6m/亩,生产路宽度1-1.2m(含路肩)。
6.其他工程
以上未罗列或未详尽工程标准,参照《丽水市垦造水田建设与管理规范(试行)》。
附件2
青田县垦造耕地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
指标收购标准
一、垦造耕地项目指标收购标准单价
(一)垦造旱地项目指标收购标准单价为45000元/亩,包括工程施工费、勘测费、招标费、审计费、政策处理费、项目区连接道路补助费及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估方案编制费用等。
(二)垦造水田项目指标收购标准单价为65000元/亩,包括工程施工费、勘测费、招标费、审计费、政策处理费、项目区连接道路补助费及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估方案编制费用等。
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指标收购标准单价
(一)已实施小规模自然村或地质灾害点搬迁等项目,且房屋及附属用房已拆除、土地使用权已属村集体的建设用地复垦为旱地的,指标收购标准单价为45000元/亩;未实施搬迁,且房屋及附属用房未拆除、土地使用权还属个人的建设用地复垦为旱地的,指标收购标准单价为75000元/亩。建设用地复垦旱地指标收购单价包括工程施工费、勘测费、招标费、审计费、政策处理费等。
(二)已实施小规模自然村或地质灾害点搬迁等项目,且房屋及附属用房已拆除、土地使用权已属村集体的建设用地复垦为水田的,指标收购标准单价为65000元/亩;未实施搬迁,且房屋及附属用房未拆除、土地使用权还属个人的建设用地复垦为水田的,指标收购标准单价为100000元/亩。建设用地复垦水田指标收购单价包括工程施工费、勘测费、招标费、审计费、政策处理费等。
三、指标收购单价增减标准。以新增耕地质量等别9等为标准,每高于一个等别,旱地指标收购单价增加2000元/亩、水田增加3000元/亩;每低于一个等别,旱地指标收购单价扣减2000元/亩、水田扣减3000元/亩。
附件3
青田县垦造耕地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
耕种补助、地力培肥及相关经费标准
一、新增耕地耕种补助标准
1.旱地:五年共1700元/亩,前三年300元/年/亩,后两年400元/年/亩。
2.水田:五年共2700元/亩,前两年800元/年/亩,第三年300元/年/亩,最后两年400元/年/亩。
二、地力培肥资金标准。在耕种管护期前三年安排200元/年/亩。
三、部门业务经费标准。垦造耕地项目的各部门业务经费合计4500元/亩,农整项目(建设用地复垦)合计6000元/亩。
四、乡镇(街道)工作经费标准。垦造耕地项目的乡镇(街道)工作经费1350元/亩,农整项目(建设用地复垦)7000元/亩。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