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申请在浙江省范围内经营利用外省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活动的。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交换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需要出售、收购、利用、交换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由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交换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由设区的市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需要出售驯养繁殖和依法猎捕的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须凭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狩猎证向持有经营利用核准证的单位和个人出售。
经营利用外省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须持有效证件,向本省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四、受理机构
青田县审批中心林业窗口
五、决定机构
青田县林业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外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活动。
八、禁止性要求
1、申请人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能提供所要求的证明材料或提供的证明材料无效或不符合要求的;
2、不符合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有关规定、技术标准、专家评审意见和履行国际公约、协定、协议要求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的;
4、不符合相关物种特殊规定的;
九、申请材料目录
1、证明申请人或代理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供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申请人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代理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复印件)。
2、每年首次备案,需提供从事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活动的上一年度报告,包括物种、方式、数量、标识加载、收益情况(一式三份,复印件)。
3、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合同或协议以及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方式、时间、期限、地点情况(一式三份,复印件)。
4、证明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来源的有效文件:合法购买、人工繁育、执法查没、特许猎捕、允许进口证明书(一式三份,复印件)。
5、允许出售、收购、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行政许可批文或证书(一式三份,原件或复印件)。
十、申请接收
青田县石郭工贸区15号(审批中心林业窗口)
联系电话:0578-6095096
监督投诉咨询电话:12345
十一、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审批结果
批准的,发放《准予行政备案决定书》。
不予批准的,发放《不予行政备案决定书》,退还申请材料。
十四、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或快递送达。
十五、咨询途径
青田县石郭工贸区15号(审批中心林业窗口)
联系电话:0578-6095096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青田县林业局 联系电话:0578-6822246
投诉监督咨询电话:12345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青田县石郭工贸区15号(审批中心林业窗口)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
春秋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政府公告,暂不执行午间值班、双休日预约办理。)
完整版办事指南查询:http://lisqt.zjzwfw.gov.cn/art/2017/5/24/art_49654_1979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