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1、在浙江省范围内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的申请和办理,以及省级森林公园撤销、变更的申请和办理;
2、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审批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 利用森林资源开发建设森林公园或者从事森林旅游的,应当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破坏森林资源。
四、受理机构
青田县审批中心林业窗口
五、决定机构
青田县林业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省级森林公园的命名
1、符合全省森林公园建设发展规划;
2、森林风景资源在我省具有代表性,达到省级森林公园资源质量要求;
3、面积不少于一百公顷,森林覆盖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但地处城区或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区域除外;
4、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清楚,界线明确;
5、有经营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省级森林公园改变经营范围
1、符合全省森林公园建设发展规划;
2、符合省级森林公园的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标准。
(三)省级森林公园的撤销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
1、主要景区的林地依法变更为非林地的;
2、经营管理者发生变更或者改变经营方向的;
3、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保护利用森林风景资源义务或者提供森林旅游服务的。
(四)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审批
1、总体规划编制符合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及有关规定;
2、总体规划编制应广泛征求所在地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交通、旅游等部门及利益相关者意见。
八、申请材料目录
(一)省级森林公园的命名
1、申请文件(一式二份,提供原件)
由拟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的设区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向浙江省林业厅提交。申请文件的内容应包括:
(1)拟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的区域位置、规划面积、林地面积、森林覆盖率、地理坐标和四界范围(公园由多个独立区域组成的,需分别描述各区域的面积、地理坐标和四界范围);
(2)拟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的景观资源特色和重要森林风景资源概况;
(3)拟设立省级森林公园近年来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概况;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影像资料
(1)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二份,纸质原件及电子版)。
(2)照片资料(编印成画册,封面注明森林公园名称,首页附森林公园简介。照片数量不少于30张,分别标注名称或文字说明,画面清晰、美观。照片内容应包括:公园内不同植被类型的代表性景观、重要的野生植物或古树名木、主要的野生动物、重要的地文和水文景观、公园四季的自然景观、重要的人文景观、旅游活动现状、基础设施现状以及可借景观。同时提交画册电子版照片。要求文件为JPG格式,单张照片不小于1M,原始文件不小于500万像素。)
(3)视频资料(高清摄像,时长不超过8分钟。光盘内容以如实展示森林公园范围内的特色森林风景资源及四季风光为主,提供森林公园区域位置、规划面积、地理坐标、森林植被类型、动植物种类及数量、重点的风景资源特色基本信息。配解说并标字幕,解说词应科学、严谨、准确,重要的景观景物及动植物应标注名称。)
3、拟设立省级森林公园涉及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及其他土地的权属证明材料(一份,原件/复印件,纸质):林权证或土地证复印件。如依法所有或使用的林(土)地因故未能发证,应提供县人民政府出具的书面证明原件。
拟设立省级森林公园范围内包含他人所有、使用的林(土)地、景观(物)、历史遗迹、现代工程的,应当与有关权利人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
①林(土)地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以及景观(物)、历史遗迹、现代工程的名称、位置、范围或面积;
②权利人是否同意纳入拟设立省级森林公园,以及是否自愿遵守省级森林公园管理规定;
③权利人是否同意服从申请人统一的经营管理(或规划管理);
④向权利人提供的经济补偿方式;
⑤协议期限(建议期限为30—50年,应不超过权利人的权属期限);
⑥林(土)地、景观(物)、历史遗迹、现代工程属集体所有的,须由村民会议表决通过,并提供书面材料。
4、拟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机构的管理制度(一份,复印件,纸质)。
拟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机构的组织机构、人员组成及相应的管理制度说明材料,并提供用以证明拟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机构合法身份的法人资质证明材料,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居民身份证,或所在地的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批复文件。
(二)省级森林公园改变经营范围
1、申请文件(一式二份,纸质原件)
由拟改变省级森林公园经营范围的设区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向浙江省林业厅提交。申请文件的内容应包括:
(1)拟改变经营范围省级森林公园的设立时间、文号、规划面积,以及设立后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概况;
(2)改变经营范围的理由,以及拟新增(或调减)区域的位置、面积、森林风景资源现状或土地开发利用现状;
(3)改变经营范围对森林公园的风景资源质量、保护、建设和管理的影响(包括正负面影响);
(4)改变经营范围后省级森林公园的区域位置、规划面积、林地面积、森林覆盖率、地理坐标和四界范围(公园由多个独立区域组成的,需分别描述各区域的面积、地理坐标和四界范围);
(5)是否知悉省级森林公园改变经营范围的有关规定,以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申请材料需进行补正或拟改变经营范围的方案发生变动的,申请人应向浙江省林业厅另行提交补充申请。
2、改变经营范围需新增区域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新增区域的森林风景资源调查报告和影像资料(一式两份,原件,纸质/电子版);
(2)新增区域的权属证明材料(一份,原件/复印件,纸质);
(3)与新增区域的森林、林木、林地以及其他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的协议(一份,原件/复印件,纸质);
(4)图纸资料(一式两份,原件,纸质和电子版):包括森林公园与拟新增区域的位置关系图,森林公园新增区域后的森林资源现状图、森林风景资源现状图。
3、改变经营范围需调减区域的,应提交以下文字材料:
(1)调减区域的理由(一式两份,提供复印件)。
用以说明调减区域必要性的批复文件、规划文本
(2)调减区域的影响评估报告(一式两份,提供原件)。
内容包括调减区域造成的动植物资源和景观景物的损失情况,以及对森林公园的生物多样性、区域完整性和风景资源质量的影响评价,同时附调减区域的现状照片。
(3)图纸资料(一式两份,纸质或电子版)。
包括:森林公园与拟调减区域的位置关系图、调减区域的森林风景资源现状图、森林公园调减区域后的森林资源现状图和森林风景资源现状图。
4、改变经营范围需同时新增和调减区域的,说明理由的书面材料应按上述要求综合提供。
(三)省级森林公园的撤销
1、申请文件(一式二份,原件,纸质)
由拟撤销省级森林公园的设区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向浙江省林业厅提交。申请文件的内容应包括:
(1)拟撤销省级森林公园的设立时间、文号、规划面积,以及设立后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概况;
(2)撤销省级森林公园的理由;
(3)是否知悉省级森林公园撤销审批的规定,以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申请材料需进行补正的,申请人应向浙江省林业厅另行提交补充申请。
2、说明理由的书面材料(一式二份,原件/复印件,纸质/电子版)
(四)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审批
1、申请文件(一式二份,原件,纸质)
由省级森林公园所在设区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向浙江省林业厅提交申请文件。
2、总体规划文本及相关图件(一式二份,纸质,同时提供电子版)
可参考《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LY/T2005-2012)进行编制。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应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具体编制大纲和要求见附件2《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编写内容要求》。
3、总体规划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一式二份,原件/复印件,纸质)。
九、申请接收
青田县石郭工贸区15号(审批中心林业窗口)
联系电话:0578-6095096
十、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审批结果
对于准予同意的,以浙江省林业厅发文。
不予同意的,退还申请材料。
十三、结果送达
现场送达或快递送达。
十四、咨询途径
青田县石郭工贸区15号(审批中心林业窗口)
联系电话:0578-6095096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青田县林业局 联系电话:0578-6822246
投诉监督咨询电话:12345
十五、办公地址和时间
青田县石郭工贸区15号 审批中心二楼林业窗口
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8点30分-12点,下午3点-6点;
春秋季:上午8点30分-12点,下午2点20分-5点30分;
冬季:上午8点30分-12点,下午3点-5点。
(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政府公告,暂不执行午间值班、双休日预约办理。)
完整版办事指南查询:http://lisqt.zjzwfw.gov.cn/art/2017/5/24/art_49446_1979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