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林业生产设施申请占用浙江省范围内国有林地的。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三)集材道、运材道;(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四、受理机构
青田县审批中心林业窗口
五、决定机构
青田县林业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林业生产设施申请占用国有林地.
八、禁止性要求
1、不符合批准条件的;
2、申请人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申请材料目录
1、占用林地的申请人法人证明(一式二份,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2、使用林地申请表(一式二份,纸质表格)。
3、项目批准文件。
4、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一式二份,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5、《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一式二份,提供原件)。
6、占用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林地的,提交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提供原件或电子版)。
2、青田县林业局需提交的材料:
(1)现场查验表;
(2)审查意见;
(3)涉及违法占用林地的,提供查处报告。
十、申请接收
青田县石郭工贸区15号(审批中心林业窗口)
联系电话:0578-6095096
十一、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审批结果
批准的,发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予批准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退还申请材料。
十四、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或快递送达
十五、咨询途径
青田县石郭工贸区15号(审批中心林业窗口)
联系电话:0578-6095096
监督投诉咨询电话:12345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青田县林业局 联系电话:0578-6822246
投诉监督咨询电话:12345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青田县石郭工贸区15号(审批中心林业窗口)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
春秋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政府公告,暂不执行午间值班、双休日预约办理。)
完整版办事指南查询:http://lisqt.zjzwfw.gov.cn/art/2014/6/10/art_48718_29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