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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林地许可
索引号: 002652395/2025-27473 发布机构: 青田县林业局 发布时间: 2017-08-03 10:44:14

一、适用范围

各项建设工程申请临时占用浙江省范围内林地的。

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省林业厅审批;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市林业局审批。2公顷以下县审批中心林业窗口审批。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四、受理机构

青田县石郭审批中心林业窗口

五、决定机构

青田县林业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临时占用林地的各项建设工程。

八、禁止性要求

1、不符合批准条件的;

2、申请人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2)使用林地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

4)被临时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5)《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6)建设单位与被临时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补偿承诺。涉及临时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提供临时占用林地单位与国有林场签订的补偿协议及国有林场主管部门同意临时占用的意见;

7)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

8)临时占用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林地的,提交相应规划或符合相应规划的证明材料。

2、青田县林业局需提交的材料:

1)现场查验表;

2)审查意见;

3)涉及违法占用林地的,提供查处报告。

十、申请接收

青田县石郭工贸区15号(审批中心林业窗口)

联系电话:0578-6095096

十一、办理方式

1、申请:申请人向县审批中心林业窗口申请,县林业局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与现场查验表一并按规定逐级或直接上报省林业厅;

2、受理: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的,省林业厅予以受理;需要补正的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要求;

3、审查: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等规定进行审查,提出拟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见;

4、决定:依法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5、告知:批准的,按照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省林业厅或县审批中心林业窗口向申请人核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十二、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2、《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利用林地的通知〉的通知》(浙财综〔201616号)。

十四、审批结果

批准的,发放《使用林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予批准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退还申请材料。

十五、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或快递送达。

十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1、平等取得行政许可权;

2、陈述权;

3、申辩权;

4、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5、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

7、知情权;

8、要求听证权;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1、向行政机关提交与申请有关的材料;

2、反映真实情况;

3、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建设活动;

4、接受监督检查;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七、咨询途径

青田县石郭工贸区15号(审批中心林业窗口)

联系电话:0578-6095096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青田县林业局      联系电话:0578-6822246

投诉监督咨询电话:12345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青田县石郭工贸区15号(审批中心林业窗口)

办公时间:夏季:8:30-12:00,15:00-18:00;

春秋季:8:30-12:00,14:30-17:30;

冬季:8:30-12:00,14:00-17:00。

(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政府公告,暂不执行午间值班、双休日预约办理。)    

完整版办事指南查询:  http://lisqt.zjzwfw.gov.cn/art/2014/6/10/art_48718_29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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