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各项建设工程申请长期占用浙江省范围内林地的。
长期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不含)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不含)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不含)的,由省林业厅审核;长期占用其他林地的,由国家林业局审核(由县林业部门审核转报)。
长期占用2公顷以下林地省林业厅委托设区市林业局审核(由县林业部门审核转报)。
农民建房占用林地由县行政审批中心综合窗口审核。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四、受理机构
青田县石郭审批中心综合窗口
五、决定机构
青田县林业局
六、数量限制
各项建设工程长期占用浙江省范围内林地面积不得突破年度林地定额总量。
七、申请条件
长期占用林地的各项建设工程。
八、禁止性要求
1、不符合审核同意条件的;
2、申请人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申请材料目录
1、长期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一式二份,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2、使用林地申请表;(一式二份,纸质表格)。
3、项目批准文件;
4、长期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一式二份,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5、《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一式二份,原件留存)。
6、涉及长期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长期占用林地单位与国有林场签订的补偿协议及国有林场主管部门同意占用的意见;(提供原件)。
7、长期占用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林地的,提交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林地规划的证明材料。(提供原件)。
2.青田县林业局需提交的材料:
(1)现场查验表;
(2)审查意见;
(3)涉及违法占用林地的,提供查处报告。
十、申请接收
青田县石郭工贸区15号(审批中心综合窗口)
联系电话:0578-6095096
十一、办理方式
1、申请:申请人向县审批中心综合窗口申请,青田县林业局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与现场查验表一并按规定逐级或直接上报省林业厅;
2、受理: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的,省林业厅予以受理;需要补正的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要求;
3、审查: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等规定进行审查,提出审核同意或不予许可意见;
4、决定:依法作出审核同意或审核不予同意的决定;
5、告知:审核同意的,按照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省林业厅或县审批中心林业窗口向申请人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审核不予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十二、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利用林地的通知〉的通知》(浙财综〔2016〕16号)。
十四、审批结果
批准的,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不予批准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退还申请材料。
十五、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或邮寄送达。
十六、咨询途径
青田县石郭工贸区15号(审批中心综合窗口)
联系电话:0578-6095096
投诉监督咨询电话:12345
十七、监督投诉渠道
青田县县林业局 联系电话:0578-6822246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青田县石郭工贸区15号(审批中心综合窗口)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
春秋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政府公告,暂不执行午间值班、双休日预约办理。)
完整版办事指南查询: http://lisqt.zjzwfw.gov.cn/art/2014/6/10/art_48718_29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