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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区野外用火许可
索引号: 002652395/2025-27471 发布机构: 青田县林业局 发布时间: 2017-08-03 10:37:54

一、适用范围

森林防火期内,申请在浙江省范围内的林区实施野外用火活动。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十四条第二三款“森林防火期内,除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外,禁止其他野外用火。本条例所称野外用火,包括农业生产性用火、林业生产性用火、工程用火以及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烤火、野炊、吸烟、火把照明、烧蜂窝、烧山狩猎、使用枪械狩猎等其他用火”、第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从事烧灰积肥、烧田坎草等农业生产性用火,用火个人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报告,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人民政府申请办理生产用火许可。经许可后,方可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用火”、第十七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从事炼山造林、烧防火线等林业生产性用火以及进行爆破、勘察等工程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人民政府申请办理生产性用火许可。经许可后,方可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用火”、第十八条“经许可依法进行林业生产性用火和工程用火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森林火险等级三级以下;(二)有专人看护用火现场,并明确看护人员的责任;(三)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四)落实其他相关的安全防范措施。批准用火的许可机关应当及时将用火许可情况通报当地的乡和村,检查、督促用火单位和个人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四、受理机构

1、烧灰积肥、烧田坎草等农业生产性用火,向村民委员会申报;

2、炼山造林、烧防火线等林业生产性用火,以及爆破、勘察等工程用火,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青田县石郭审批中心林业窗口、乡人民政府申报。

五、决定机构

青田县林业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确有需要的烧灰积肥、烧田坎草等农业生产性用火;确有需要的炼山造林、烧防火线等林业生产性用火以及进行爆破、勘察等工程用火;确有需要的其他野外用火。

八、禁止性要求

1、不符合批准条件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申请材料目录

1、用火申请(含项目批复、会议纪要等附加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2、申请野外用火的具体时间、地点、范围及所在地的地形图、示意图(一式一份)

3、申请野外用火地区现状照片;

4、在用火过程中的安全防范措施及承诺(一式一份)

十、申请接收

青田县石郭工贸区15号(审批中心林业窗口)

联系电话:0578-6095096

十一、办理方式

1、受理

1)农业生产性用火,申请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审批中心林业窗口、乡人民政府申请。

2)林业生产性用火以及工程用火,申请人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审批中心林业窗口、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审查

经审查合格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审批中心林业窗口作出准予审批,发放林区野外用火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3、决定: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4、告知:对批准的,发放林区野外用火许可证;对不批准的,将不予批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退还有关材料。

十二、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批准的,发放《林区野外用火许可证》。

不予批准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退还申请材料。

十五、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申请人。

十六、咨询途径

青田县石郭工贸区15号(审批中心林业窗口)

联系电话:0578-6095096

投诉监督咨询电话:12345

十七、监督投诉渠道

青田县林业局      联系电话:0578-6822246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8点30分-12点,下午3点-6点;

            春秋季:上午8点30分-12点,下午2点20分-5点30分;

            冬季:上午8点30分-12点,下午3点-5点。

(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政府公告,暂不执行午间值班、双休日预约办理。)    

完整版办事指南查询: http://lisqt.zjzwfw.gov.cn/art/2014/6/10/art_48718_2931.html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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