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申请在浙江省林区县范围内从事经营加工木材的活动。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林区木材的经营和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在林区县经营、加工木材的,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四、受理机构
青田县石郭审批中心林业窗口
五、决定机构
青田县林业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1、由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
2、有合法的木材来源渠道,并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匹配;
3、符合本地区木竹经营加工发展规划;
4、有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设备;
八、禁止性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核发来源证明的木材。
2、《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利用天然阔叶林烧制木炭。限制利用天然阔叶林生产人造板、食用菌。
九、申请材料目录
1、木材经营加工核准证申请表(一式一份,纸质表格及扫描电子版);
2、身份证明材料:个人办理需提供身份证;单位办理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委托代理人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纸质表格及扫描电子版);
3、土地或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一式一份,纸质表格及扫描电子版)。
十、申请接收
青田县石郭工贸区15号(审批中心林业窗口)
联系电话:0578-6095096
十一、办理方式
1. 受理:申请人向所在地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申请材料。
2. 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所在地决定机构作出准予审批;审查不合格的,由所在地决定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3. 决定: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4. 告知:对批准的,发放《浙江省木竹经营加工核准证》;对不批准的,将不予批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退还有关材料。
十二、办结时限
即办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批准的,决定机构发放《浙江省木竹经营加工核准证》;
不予批准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退还申请材料。
十五、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十六、咨询途径
青田县石郭工贸区15号(审批中心林业窗口)
联系电话:0578-6095096
十七、监督投诉渠道
青田县林业局 联系电话:0578-6822246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青田县石郭工贸区15号(审批中心林业窗口)
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8点30分-12点,下午3点-6点;
春秋季:上午8点30分-12点,下午2点20分-5点30分;
冬季:上午8点30分-12点,下午3点-5点。
(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政府公告,暂不执行午间值班、双休日预约办理。)
完整版办事指南查询:http://lisqt.zjzwfw.gov.cn/art/2014/6/10/art_48718_29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