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及按《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采伐的紧急救灾所需林木外的所有林木外,申请在浙江省范围内采伐(包括采挖))林木的活动。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树木)外的珍贵树木、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采伐许可事项见省林业厅行政许可事项指南。
省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省林业厅核发采伐许可证;设区市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市林业局核发采伐许可证;其他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所在地县审批中心林业窗口核发。
城镇林木以及国、省道公路和铁路的护路林采伐,由相应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铁路部门核发。部队林木的采伐由省军区核发。
县林业局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除国有林、天然阔叶林、省级以上公益林外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1、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2、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采伐林木应当依法申领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但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发放采伐许可证应当核定采伐的目的、地点、树种、林况、面积、蓄积、采伐方式和更新措施等项目。
《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采伐林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城镇林木以及国、省道公路和铁路的护路林的,向相应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铁路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林木采伐许可的具体程序、方式和批准权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发证机关应当实行林木采伐公示制度,对林木采伐申请、许可等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除国有林、天然阔叶林、省级以上公益林外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设区的市所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问题的复函》(浙林资函〔2004〕196号):根据便民原则和审批制度改革方向,设区的市所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权下放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
四、受理机构
青田县石郭审批中心林业窗口
五、决定机构
青田县林业局
六、数量限制
采伐许可数量不得超过本地区、本单位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与分项限额数量。
七、申请条件
1、必须由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单位或个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采伐林木蓄积在10立方米以上的,必须进行林木采伐公示;
4、申请采伐单位需完成上年度迹地更新造林任务;
5、采伐国有林、公益林、天然阔叶林,以及采伐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应当提交相应的采伐作业设计文件;
6、其他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提交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树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7、申请采伐林木单位必须要安排有采伐限额。
八、禁止性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一条:
(3)特种用途林中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2、《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
(1)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
(2)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3)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3、《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的林木,禁止采伐;
易造成水土流失或者采伐后难以恢复植被的陡坡、险坡地上的林木,禁止皆伐。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
(1)未取得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或者其权属有争议的;
(2)上年度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森林病虫害除治迹地更新造林任务未完成的;
(3)无作业设计的公益林、天然阔叶林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4)法律、法规禁止采伐的其他林木。
4、《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
(1)超出年森林采伐限额的;
(2)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非更新性质采伐的,或采伐封山育林的林木的;
(3)上一年度采伐林木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4)征收征用占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但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
(5)山林权属不清或者权属有争议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申请材料目录
1、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单位或个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林木所有权属村集体且无法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的,由该村村委会出具委托办理凭证并加盖公章,附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3、林木权属证明材料(林权证。无林权证情况下,个人所有的,由林木所在地村委会出具权属证明;集体所有的,由林木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权属证明;国有单位或非林业系统所有的,由林木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权属证明);
4、采伐林木蓄积在10立方米以上的(含10立方米),应提交申请采伐公示证明材料。
5、采伐国有林、公益林、天然阔叶林,以及采伐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应当提交采伐作业设计文件;
6、采伐集体林或个人所有的林木的,应当提交采伐目的、地点、树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内容的文件。
7、其他申请材料包括: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提交上年度采伐迹地更新验收证明;涉及征占用林地采伐的,应提交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涉及申请执行松材线虫病除治采伐管理政策的,应提交县级除治方案文件;涉及申请使用省级以上林业工程项目相关采伐管理政策的,应提交纳入省级以上林业工程项目立项文件;涉及申请执行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政策的,应提交符合改革试点要求的证明材料。
十、申请接收
青田县石郭工贸区15号(审批中心林业窗口)
联系电话:0578-6095096
十一、办理方式
1. 受理:申请人向所在地受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申请材料。
2. 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所在地决定机构作出准予审批;审查不合格的,由所在地决定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3. 决定: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4. 告知:对批准的,发放《林木采伐审批书》;对不批准的,将不予批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退还有关材料。
十二、办结时限
即办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批准的,决定机构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不予批准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退还申请材料。
十五、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或邮寄送达
十六、咨询途径
青田县石郭工贸区15号(审批中心林业窗口)
联系电话:0578-6095096
十七、监督投诉渠道
青田县石郭工贸区15号(审批中心林业窗口) 联系电话:0578-6095096
投诉监督咨询电话:12345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青田县石郭工贸区15号(审批中心林业窗口)
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8点30分-12点,下午3点-6点;
春秋季:上午8点30分-12点,下午2点20分-5点30分;
冬季:上午8点30分-12点,下午3点-5点。
(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政府公告,暂不执行午间值班、双休日预约办理。)
完整版办事指南查询:http://lisqt.zjzwfw.gov.cn/art/2014/6/9/art_48718_25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