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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生野生动物旅游观赏景点设立及展览、表演许可
索引号: 002652395/2025-27467 发布机构: 青田县林业局 发布时间: 2017-08-03 10:30:47

 

一、适用范围

申请在浙江省范围内设立以陆生动物为旅游、观赏景点或者举办陆生野生动物展览、表演和陆生野生动物标本展览。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设立以陆生野生动物为旅游、观赏景点或者举办陆生野生动物展览、表演和陆生野生动物标本展览的,须经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家或者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受理机构

青田县石郭审批中心林业窗口

五、决定机构

青田县林业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1具备利用野生动物从事展览、表演的资格;

2、具有固定的展览、表演场所;

3设施安全可靠;

4、野生动物来源合法。

八、禁止性要求

1、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2、卫生防疫、安全措施不到位;

3、不符合申请人条件和准予批准条件的;

4、申请人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能提供所要求的证明材料或提供的证明材料无效或不符合要求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的;

6、不符合相关物种特殊规定的。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一式三份,纸质表格及扫描电子版);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供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申请人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三份,复印件及原件扫描电子版);

(三)野生动物合法来源证明: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许可文件、人工繁育证(驯养繁殖证)。列入活体标识管理的,提供个体信息表(一式三份,复印件及原件扫描电子版);

(四)场地使用权证明:固定场所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租赁使用土地的需提供与土地产权单位签署的使用合同和产权单位的土地权属证明。(一式三份,复印件及原件扫描电子版);

(五)安全防逃逸管理措施及应急预案(一式三份,纸质文档及扫描电子版);

(六)申请举办陆生野生动物展览、表演许可还需提供展览、表演展演协议(一式三份,复印件及原件扫描电子版);

十、申请接收

青田县石郭工贸区15号(审批中心林业窗口)

联系电话:0578-6095096

十一、办理方式

(一)新办

1、申请

申请人向审批中心林业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

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收文登记,并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林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林业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将材料补齐后,予以受理。

3、审查

根据《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材料进行审查,作出许可决定。

审查过程中,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评审等)的,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现场核查(评审等),并出具《林业行政许可现场核查(评审等)报告》。根据实质性核查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十二、决定与送达

对于准予许可的,印制《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于不予许可的,印制《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许可决定可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被许可人。

(二)延续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被许可人应当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浙江省林业厅,按程序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批准的,发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予批准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退还申请材料。

十六、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或快递送达。

十七、咨询途径

青田县石郭工贸区15号(审批中心林业窗口)

联系电话:0578-6095096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青田县林业局      联系电话:0578-6822246

投诉监督咨询电话:12345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青田县石郭工贸区15号(审批中心林业窗口)

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8点30分-12点,下午3点-6点;

                春秋季:上午8点30分-12点,下午2点20分-5点30分;

                冬季:上午8点30分-12点,下午3点-5点。

(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政府公告,暂不执行午间值班、双休日预约办理。)    

完整版办事指南查询:http://lisqt.zjzwfw.gov.cn/art/2014/6/9/art_48718_2594.html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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