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十三五”期间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的通知》已于2017年4月3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答: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36号)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十三五”时期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厅函〔2016〕771 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县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特起草了《关于做好“十三五”期间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的通知》。
二、总体目标
答:通过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实现一批基础条件好的基本农田质量显著提升、田间基础设施更加完善、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更加合理,充分发挥基本农田的规模效益,全面完成我县“十三五”期间18.36万亩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年均任务为3.67万亩。每年的具体任务数由县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在年初下达到各有关乡镇(街道)。
三、主要内容
答:(一)建设类型。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分为认定类、提升类和新建类等三种类型。
1.“认定类”项目。“十二五”以来建成的各类涉农建设项目或新建的各类土地整治项目,符合《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TD/T 1033-2012)相关要求的地块,报县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后,可认定为高标准基本农田。
2.“提升类”项目。对已建成的标准农田,选择集中连片的区域,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要求,对部分设施进行提升、改造、修复即可达到高标准基本农田标准的项目,作为“提升类”高标准基本农田。
3.“新建类”项目。选择集中连片的基本农田,对照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和土地整治规划,对基础设施配套不够齐全或老化、破损较严重,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程量较大的项目,作为“新建类” 高标准基本农田。
(二)资金管理
1.以招投标方式实施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完成工程量50%以上时,由财政部门拨付工程款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到90%;余下10%作为质量保证金。
2.以“以补代投”“以补促建”方式实施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财政部门拨付10%的工程款给乡镇(街道)作为项目启动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到90%;余下10%工程款作为质量保证金。
解读机关
县农业农村局 | 0578-6836623 |